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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传化智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28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独立的判断,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独立
意见

       鉴于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限制性股票。公
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
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及授予数量。

       二、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1、本次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1 月 2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及《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的各项条件均已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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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3、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
展的实际需要。
       4、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自筹,公司不存
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
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及反担保。
       5、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授予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1 月 27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282 名激励对象授予 5,02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为 2.09 元/股。




                                           独立董事:陈劲、何圣东、辛金国
                                                        2020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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