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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盾安环境: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4-23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的决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领导企业上市工作领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领导企业上市工作领
       导小组颁发《关于同意变更设立浙江盾安人工环境     导小组颁发《关于同意变更设立浙江盾安人工环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浙上市[2001]99 号)    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浙上市[2001]99
       批准,以原浙江盾安三尚机电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     号)批准,以原浙江盾安三尚机电有限公司整体
 1     式发起设立,并于 2001 年 12 月 19 日在浙江省工   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号 3300001008357。
           鉴于公司于 2007 年 12 月 28 日完成向特定对
       象定向发行股票事宜,2008 年 3 月 10 日,本公司
       完成相关资料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营业执照号变
       更为:330000000019079。
                                                            增加第十二条党建内容,其后公司章程条款
                                                        序列相应顺延。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的规定,建立党的
                                                        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
 2                                                      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
                                                        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委
                                                        在公司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引导和监督企业严格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依法维
                                                        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企业先进文化,促进公司
                                                        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3         (一) 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1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4
        (二) 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 二 十 五 条 公司因 本 章程第 二十 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四条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5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6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         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
                                                     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
    议;                                             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
    项做出决议;                                     项做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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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项;
         (十三)股东大会有权对下述对外权益投资项         (十三)股东大会有权对下述对外权益投资
    目、风险投资、资本性资产购建与出售项目、套期     项目、风险投资、套期保值业务、关联交易及对
    保值业务、关联交易及对外借款项目作出决议:       外借款项目作出决议:
         1、审议批准公司单笔金额大于最近一期经审          1、审议批准公司单笔金额大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后净资产的 30%的对外权益投资项目(包括但不     计后净资产的 30%的对外权益投资项目(包括但
    限于对原有企业的收购兼并、受让权益、增资扩股,   不限于对原有企业的收购兼并、受让权益、增资
    单独或与第三方共同投资设立新企业等);           扩股,单独或与第三方共同投资设立新企业等);
         2、审议批准公司年度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5000         2、审议批准公司年度累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万元以上(不含 5000 万元)的除证券投资外的风     5000 万元的风险投资(除证券投资);
    险投资;                                              3、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3、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事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项;
         4、审议批准公司证券投资;                        4、审议批准公司证券投资;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累计金额在最近一期经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累计金额超过最近一期
    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不含 30%)的套期保值业     经审计净资产的 30%的套期保值业务;
    务;                                                  6、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交易金额在 3000
         6、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交易金额在 3000 万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元以上(不含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      保除外);

                                             3
    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7、审议批准公司年度累计金额超过 10 亿元
        7、审议批准公司年度累计金额在 10 亿元以上   的对外借款项目。
    (不含 10 亿元)的对外借款项目。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董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产 10%的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提供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供的担保;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产 10%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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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除本条规定外,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    千万元;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的担保。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
    提供担保。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
                                                    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
                                                    提供担保。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
9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决议。                                          作出决议。

                                             4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10   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视公司管理的实际情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
     况,将设立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     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决策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协助董事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会行使其职权,各专门委员会必须具有独立性和专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业性。除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11
     会会议做出决定的事项外,董事会可以将部分权力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授予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成,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专门委员会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主席,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需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         (七)拟订公司需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
     大资产收购、兼并、出售、置换的方案,重大关联     大资产收购、兼并、出售、置换的方案,重大关
     交易、担保、贷款方案,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联交易、担保、贷款方案,合并、分立、解散及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以及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12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原因收购公司股份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方案;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原因收购公司股份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   事项;
     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事项;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和奖惩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的工作;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5
     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裁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对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董事会有权对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抵押、对外担保、套期保值、关联交易、委托理财     产抵押、对外担保、套期保值、关联交易、委托
     等事项做出决议:                                 理财等事项做出决议:
          (一)审议批准公司单笔金额为最近一期经审        (一)审议批准公司单笔金额为最近一期经
     计后净资产的 10%—30%额度内的对外权益投资项      审计后净资产 10%以上,低于 30%的对外权益投
     目(包括但不限于对原有企业的收购兼并、受让权     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对原有企业的收购兼并、
     益、增资扩股,单独或与第三方共同投资设立新企     受让权益、增资扩股,单独或与第三方共同投资
     业等);                                         设立新企业等);
          (二)审议批准公司年度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二)审议批准公司年度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及以下的除证券投资外的风险投资;        5000 万元及以下的除证券投资外的风险投资;
          (三)审议批准公司年度累计金额等于或少于        (三)审议批准低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额度
     最近一期经审计后净资产的 50%或者总资产的         的担保事项;
13
     30%(以金额较小者为准),单笔金额等于少于最          (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占最近一期经
     近一期经审计后净资产的 10%的对外担保项目(在     审计总资产 10%以上, 30%以下的购买、出售
     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前提下);                   资产项目;
          (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累计金额低于最近
     为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30%额度内的事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套期保值业务;
     项;                                                 (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金额低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    于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经审计净资产 30%及以下的套期保值业务;           5%的关联交易;
          (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金额在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累计金额 10 亿元以
     3000 万元及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下的对外借款项目。
     5%及以下的关联交易;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累计金额在 10 亿元
     及以下的对外借款项目;
          (八)审议批准公司单笔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不含 5000 万元)的建设项目(包括不
     动产的设计、建筑、施工、装饰,应当采用招投标
     方式)。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14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议;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其他有价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6
     证券;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其他有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    价证券;
     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
     报告;                                           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
          (七)董事长有权批准如下对外权益投资项      东大会报告;
     目、资本性资产购建与销售项目及销售或采购项           (七)董事长有权批准单笔金额低于最近一
     目:                                             期经审计后净资产 10%的对外权益投资项目、资
          1、批准公司单笔金额为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本性资产购建、出售项目;
     计后净资产的 10%额度的对外权益投资项目;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2、批准公司年度累计金额为不超过最近一期     文件、本章程或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审计后净资产的 10%额度的资本性资产购建、出
     售项目;
          3、批准公司同一客户年度累计金额或单笔金
     额大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的销售或采购项目;
          4、批准公司单笔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或以
     下的建设项目;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15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九十八条(四)~(七)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九十九条(四)~(七)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16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17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7
         (九)根据董事长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         (九)根据董事长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
     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业务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其他     种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业务相关的合同、协议及
     法律文件;                                       其他法律文件;
         (十) 批准公司年度累计金额等于或者少于人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民币 500 万元的资本性资产购建项目和资本性资产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出售项目;批准公司同一客户年度累计金额或单笔         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
     金额等于或者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的销售或采购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
     项目;                                           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经营盈亏情况。总裁必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
     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
     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经营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
     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18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事。                                             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建议;                                           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19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
20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报刊和网站上披露公司信息。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
     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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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8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22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
     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清算组进行清算。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23   “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 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
     于”不含本数。                                          于”、“多于”、“超过”、“大于”,不含本数。


       本次章程条款修订以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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