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安环境: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4-23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的决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领导企业上市工作领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领导企业上市工作领
导小组颁发《关于同意变更设立浙江盾安人工环境 导小组颁发《关于同意变更设立浙江盾安人工环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浙上市[2001]99 号) 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浙上市[2001]99
批准,以原浙江盾安三尚机电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 号)批准,以原浙江盾安三尚机电有限公司整体
1 式发起设立,并于 2001 年 12 月 19 日在浙江省工 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号 3300001008357。
鉴于公司于 2007 年 12 月 28 日完成向特定对
象定向发行股票事宜,2008 年 3 月 10 日,本公司
完成相关资料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营业执照号变
更为:330000000019079。
增加第十二条党建内容,其后公司章程条款
序列相应顺延。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的规定,建立党的
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
2 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
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委
在公司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引导和监督企业严格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依法维
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企业先进文化,促进公司
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3 (一) 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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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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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 二 十 五 条 公司因 本 章程第 二十 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四条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5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6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 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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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
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
议; 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
项做出决议; 项做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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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项;
(十三)股东大会有权对下述对外权益投资项 (十三)股东大会有权对下述对外权益投资
目、风险投资、资本性资产购建与出售项目、套期 项目、风险投资、套期保值业务、关联交易及对
保值业务、关联交易及对外借款项目作出决议: 外借款项目作出决议:
1、审议批准公司单笔金额大于最近一期经审 1、审议批准公司单笔金额大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后净资产的 30%的对外权益投资项目(包括但不 计后净资产的 30%的对外权益投资项目(包括但
限于对原有企业的收购兼并、受让权益、增资扩股, 不限于对原有企业的收购兼并、受让权益、增资
单独或与第三方共同投资设立新企业等); 扩股,单独或与第三方共同投资设立新企业等);
2、审议批准公司年度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5000 2、审议批准公司年度累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万元以上(不含 5000 万元)的除证券投资外的风 5000 万元的风险投资(除证券投资);
险投资; 3、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3、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事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项;
4、审议批准公司证券投资; 4、审议批准公司证券投资;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累计金额在最近一期经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累计金额超过最近一期
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不含 30%)的套期保值业 经审计净资产的 30%的套期保值业务;
务; 6、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交易金额在 3000
6、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交易金额在 3000 万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元以上(不含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 保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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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7、审议批准公司年度累计金额超过 10 亿元
7、审议批准公司年度累计金额在 10 亿元以上 的对外借款项目。
(不含 10 亿元)的对外借款项目。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董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产 10%的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提供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供的担保;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产 10%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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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除本条规定外,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 千万元;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的担保。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
提供担保。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
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
提供担保。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
9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决议。 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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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10 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视公司管理的实际情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
况,将设立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 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决策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协助董事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会行使其职权,各专门委员会必须具有独立性和专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业性。除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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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会议做出决定的事项外,董事会可以将部分权力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授予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成,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专门委员会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主席,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需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 (七)拟订公司需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
大资产收购、兼并、出售、置换的方案,重大关联 大资产收购、兼并、出售、置换的方案,重大关
交易、担保、贷款方案,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联交易、担保、贷款方案,合并、分立、解散及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以及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12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原因收购公司股份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方案;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原因收购公司股份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 事项;
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事项;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和奖惩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的工作;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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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裁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对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董事会有权对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抵押、对外担保、套期保值、关联交易、委托理财 产抵押、对外担保、套期保值、关联交易、委托
等事项做出决议: 理财等事项做出决议:
(一)审议批准公司单笔金额为最近一期经审 (一)审议批准公司单笔金额为最近一期经
计后净资产的 10%—30%额度内的对外权益投资项 审计后净资产 10%以上,低于 30%的对外权益投
目(包括但不限于对原有企业的收购兼并、受让权 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对原有企业的收购兼并、
益、增资扩股,单独或与第三方共同投资设立新企 受让权益、增资扩股,单独或与第三方共同投资
业等); 设立新企业等);
(二)审议批准公司年度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二)审议批准公司年度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及以下的除证券投资外的风险投资; 5000 万元及以下的除证券投资外的风险投资;
(三)审议批准公司年度累计金额等于或少于 (三)审议批准低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额度
最近一期经审计后净资产的 50%或者总资产的 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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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以金额较小者为准),单笔金额等于少于最 (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占最近一期经
近一期经审计后净资产的 10%的对外担保项目(在 审计总资产 10%以上, 30%以下的购买、出售
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前提下); 资产项目;
(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累计金额低于最近
为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30%额度内的事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套期保值业务;
项; (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金额低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 于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经审计净资产 30%及以下的套期保值业务; 5%的关联交易;
(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金额在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累计金额 10 亿元以
3000 万元及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下的对外借款项目。
5%及以下的关联交易;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累计金额在 10 亿元
及以下的对外借款项目;
(八)审议批准公司单笔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不含 5000 万元)的建设项目(包括不
动产的设计、建筑、施工、装饰,应当采用招投标
方式)。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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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议;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其他有价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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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其他有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 价证券;
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
报告; 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
(七)董事长有权批准如下对外权益投资项 东大会报告;
目、资本性资产购建与销售项目及销售或采购项 (七)董事长有权批准单笔金额低于最近一
目: 期经审计后净资产 10%的对外权益投资项目、资
1、批准公司单笔金额为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本性资产购建、出售项目;
计后净资产的 10%额度的对外权益投资项目;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2、批准公司年度累计金额为不超过最近一期 文件、本章程或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审计后净资产的 10%额度的资本性资产购建、出
售项目;
3、批准公司同一客户年度累计金额或单笔金
额大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的销售或采购项目;
4、批准公司单笔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或以
下的建设项目;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15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九十八条(四)~(七)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九十九条(四)~(七)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16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17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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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根据董事长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 (九)根据董事长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
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业务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其他 种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业务相关的合同、协议及
法律文件; 其他法律文件;
(十) 批准公司年度累计金额等于或者少于人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民币 500 万元的资本性资产购建项目和资本性资产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出售项目;批准公司同一客户年度累计金额或单笔 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
金额等于或者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的销售或采购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
项目; 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经营盈亏情况。总裁必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
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
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经营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
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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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事。 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建议; 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19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
20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报刊和网站上披露公司信息。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
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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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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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22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
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清算组进行清算。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23 “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 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
于”不含本数。 于”、“多于”、“超过”、“大于”,不含本数。
本次章程条款修订以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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