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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盾安环境: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2-10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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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 15:30 在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 28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19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浙江盾安人工环
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
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

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
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
                                           1
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2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决议,并分别于2019年11月23日及2019年12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网站上
公告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该等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等,并
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出席或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股东委
托的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1 项议案,即《关于转让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限公

司股权的议案》。前述议案或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 2019 年 11 月 23 日、12 月 4
日予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2 名(代表 3 名股东),代表股份
360,729,5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289%。经验证,本所认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640,9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0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2、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640,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01%。
                                    2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代表外,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并进行了表决。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络投票
的方式,股东 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 台参加投 票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9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8
日 15:00 至 2019 年 12 月 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具体如下:

    议案《关于转让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
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的表决结
果如下:同意 370,954,9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881%;反对 415,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9%。

    上述议案对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票单独计票,中小投
                                     3
资者参与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0,22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权
表决权的 96.0953%。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
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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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签字):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

                                                   侯   敏



                             经办律师(签字):

                                                    范瑞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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