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永新股份: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2-19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黄 山 永 新股 份 有 限公 司

       依 据 《 证 券 法 》 、 《 公司 法 》、 《上 市 公司 股 东大 会 规则 》 和《黄山
永 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以下 简 称“ 《 公司 章 程》 ”) 的 有关 规定,安
徽 天 禾 律 师 事 务 所 接 受 黄山 永 新股 份 有限 公 司( 以下 简 称“ 公司 ”)的委
托 ,指 派 喻 荣 虎 、吴 波 两位 律 师( 以 下简 称“本 所律 师 ”)就 公司 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 召 开 的 2022 年 第 二次 临 时股 东 大会 ( 以下 简 称“ 本次股东
大 会 ” ) 出 具 本 法 律 意 见书 。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参 与 了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并 对公 司 提供 的 有关 文 件和 事 实进 行 了核 查 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 本 次 股 东大 会 的 召集 程 序

       本 次 股 东 大 会由 公 司董 事会 召 集。公 司 董事 会 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在
《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及 巨潮 资 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刊 登 了 《 黄 山 永 新 股 份有 限 公司 第 七届 董 事会 第 十九 次 (临 时) 会议决议
公 告 》、《 黄 山 永 新 股 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 召开 2022 年 第 二次 临 时股 东大会的
通知》。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 公 司 本次 股 东大 会 的召 集 程序 符 合法 律 、法 规、规范
性 文 件 和 《 公 司 章 程 》 的规 定 。

       二 、 本 次 股 东大 会 的 召开 程 序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 星 期五 ) 下午 2:30 如期 召开,
会 议 由 董 事 长 孙 毅 主 持 ,会 议召 开 的实 际 时间 、地 点 、内 容 与公 告内容一
致。
                                                                             法律意见书


       公 司 已 通 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系统 和互联 网投 票系统 向股东提供
网 络 形 式 的 投 票 平 台 。通 过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交 易系 统 进行 网 络投 票的具体
时 间 为 :2022 年 12 月 16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即上 午 9:15-9:25,9:30-11:30,
下 午 13:00-15:00; 通 过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互 联 网投 票 系统 投 票的 具体时间
为 2022 年 2 月 23 日 上 午 9:15 至 下 午 15:00 期 间 的 任 意 时间 。

       经 核 查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召开 程 序符 合 法律 、法 规、规 范 性文 件 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 本 次 股 东大 会 出 席会 议 人 员的 资 格

       经 核 查 , 现 场 出 席 本 次股 东 大会 的 股东 及 股东 代 理人 共 3 人 ,代表股
份 数 238,219,840 股 ,占 公 司 股份 总 数的 38.89%。股 东代 理 人均 已得到有
效授权。

       根 据 深 圳 证 券 信 息 有 限 公司 提 供的 数 据,在 有 效时 间 内通 过 网络系统
直 接 投 票 的 流 通 股 股 东 共计 11 名 ,所持 有 表决 权 的股 份 数为 147,889,713
股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24.15%。

       据 此 ,在 现 场 参 加 本 次 股 东大 会 的股 东 和股 东 代理 人 以及 通 过网络投
票 表 决 的 流 通 股 股 东 共 计 14 名 ,所 持 有表 决 权股 份 数共 计 386,109,553
股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63.04%。

       经 核 查 ,股 东 及 股 东 代理 人 的资 格 符合《公 司 法》、《 证 券法 》及《公
司 章 程 》 的 规 定 , 有 权对 本 次股 东 大会 的 议案 进 行审 议 、表 决。 出席及列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还 有 公司 董 事、 监事 、高 级 管理 人 员以 及 公司 聘请的律
师。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出 席 及 列 席本 次 股东 大会 人 员的 资 格符 合 法律 、法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 公 司 章 程》 的 有关 规 定, 合 法、 有效 。

       四 、 本 次 股 东大 会 的 表决 程 序

       经 核 查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采 用现 场 投票 和 网络 投 票相 结 合的 表 决方式对
议 案 进 行 了 表 决 。 现 场投 票 以记 名 投票 的 方式 进 行, 并 按《 公司 章程》规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了 监 票 ,当 场 公布 表 决结 果 。会 议记 录 由出 席 会议 的公司董
                                                                              法律意见书


事 签 名 。 现 场 出 席 会 议的 股 东和 股 东代 理 人对 表 决结 果 没有 提出 异议。网
络 投 票 结 果 由 深 圳 证 券 信息 有 限公 司 提供 。

     表决结果如下:

     1、 审 议 通 过 了 《 关 于 公司 董 事会 换 届选 举 非独 立 董事 的 议案 》 。

     1.1 选 举 孙 毅 先 生 为 公 司 第八 届 董事 会 非独 立 董事 ;

     1.2 选 举 周 原 先 生 为 公 司 第八 届 董事 会 非独 立 董事 ;

     1.3 选 举 高 敏 坚 先 生 为 公 司第 八 届董 事 会非 独 立董 事 ;

     1.4 选 举 鲍 祖 本 先 生 为 公 司第 八 届董 事 会非 独 立董 事 ;

     1.5 选 举 潘 健 先 生 为 公 司 第八 届 董事 会 非独 立 董事 ;

     1.6 选 举 沈 陶 先 生 为 公 司 第八 届 董事 会 非独 立 董事 ;

     1.7 选 举 王 冬 先 生 为 公 司 第八 届 董事 会 非独 立 董事 ;

     1.8 选 举 江 蕾 女 士 为 公 司 第八 届 董事 会 非独 立 董事 ;

     1.9 选 举 余 波 先 生 为 公 司 第八 届 董事 会 非独 立 董事 。

     2、 审 议 通 过 了 《 关 于 公司 董 事会 换 届选 举 独立 董 事的 议 案》 。

     2.1 选 举 崔 鹏 先 生 为 公 司 第八 届 董事 会 独立 董 事;

     2.2 选 举 林 钟 高 先 生 为 公 司第 八 届董 事 会独 立 董事 ;

     2.3 选 举 黄 攸 立 先 生 为 公 司第 八 届董 事 会独 立 董事 ;

     2.4 选 举 张 月 红 女 士 为 公 司第 八 届董 事 会独 立 董事 ;

     2.5 选 举 吕 先 锫 先 生 为 公 司第 八 届董 事 会独 立 董事 。

     3、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监 事 会换 届 选举 非 职工 代 表监 事 的议 案》。

     3.1 选 举 洪 海 洲 先 生 为 公 司第 八 届监 事 会非 职 工代 表 监事 ;

     3.2 选 举 吴 昌 祺 先 生 为 公 司第 八 届监 事 会非 职 工代 表 监事 。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 本 次 股东 大 会的 表 决程 序 符合 法 律、 法规 、 规范性文
件 和 《 公 司 章 程 》 的 规 定, 表 决结 果 合法 、 有效 。
                                                                          法律意见书


     五 、 结论意见

     综 上 所 述 ,本 所 律 师 认为 :公 司本 次 股东 大 会的 召 集程 序 、召 开程序、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资 格 及 表 决程 序 符合 法 律、法 规 、规 范性 文 件和《公 司章程》
规 定 , 合 法 、 有 效 ; 本 次股 东 大会 通 过的 决 议合 法、 有 效。

     本 所 同 意 将 本 法 律 意 见 书作 为 本次 股 东大 会 的公 告文 件 ,随 公司其他
文 件 一 并 提 交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审核 公 告。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二年    月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卢贤榕




                                      经办律师:喻荣虎




                                                  吴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