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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新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11  

                        证券代码:002014          证券简称:永新股份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等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2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
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核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
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经批准的担保额度累计为 40,000.00 万元,
分别为:经 2021 年 3 月 2 日召开的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为全资
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决定为全资子公司黄山永新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
3 亿元人民币担保额度;经 2021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决定为全资子公司永新股份
(黄山)包装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 1 亿元人民币担保额度。
    报告期末,公司为黄山永新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 15,000.00 万元存单质押担保,
实际累计使用金额 10,447.81 万元;为永新股份(黄山)包装有限公司提供 6,800.00
万元的信用担保,实际累计使用金额 6,068.67 万元,担保涉及金额未超出审批范
围。除此以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目前行业特点、企业发

                                    -1-
展阶段、经营管理和中长期发展等因素,分配预案是合理的,符合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公司章程》对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
稳定、持续、健康的发展,同时也兼顾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董事会出具的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已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
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并在经营活动中得到较好的执行,在所有
重大方面满足了风险有效控制的要求。
    《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
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
关规定,作为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印发、修订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
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使公司
的会计信息更加准确,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
益。
       五、关于 2022 年度董事、高管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2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地核查,

                                        -2-
认为:
    公司 2022 年度严格按照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
董事、高管薪酬方案合理,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六、关于公司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相关执业证书和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独立性,诚信
状况良好,能满足公司 2023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
利于保障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质量和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
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七、关于公司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在担任
公司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
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请容诚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八、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内部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的有关规
定,作为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 2023
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提交了 2023 年度拟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相关详细资料,经认真核查,基
于独立判断,认为:2023 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发展和日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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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需的正常交易,不存在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同意将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之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
    九、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内部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的有关规
定,作为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已经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并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决
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十、关于以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投资建设的基础上,用部分闲置资金择机
投资安全性好、流动性高的短期理财品种,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
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 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为全资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事项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是为满足其经营需要,有利于其各项工作的
正常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经营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担保风险可控,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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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2、公司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3、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不超过 6.5 亿元人民币的担保额度,同意将本
项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崔鹏、林钟高、黄攸立、张月红、吕先锫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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