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股份: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4-01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黄山
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
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喻荣虎、吴波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 所律师按照律师行 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
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3 月 11 日在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了《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黄
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星期五)下午 2:30 如期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孙毅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
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为:2023 年 3 月 31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3 年 3 月 3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
份数 384,735,6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81%。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
效授权。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
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8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914,299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8%。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
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12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387,649,9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29%。
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及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
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
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
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
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 2022 年度薪酬的议案》。
6、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以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的议案》。
9、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
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三年 月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卢贤榕
经办律师:喻荣虎
吴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