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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协鑫能科:章程修正案(2021年6月修订)2021-06-15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21年6月修订)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令第 57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对《公
 司章程》中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等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        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
应及时书面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应及时书面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离任信息,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离任信息,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 6 个月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 6 个月
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
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
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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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
月后的十二个月期满,离任人员所持该公司无
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公司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的除外。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总数。




                                            2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
低持股比例限制。                               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
                                               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
                                               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
(二)检查公司财务;                           确认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二)检查公司财务;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出罢免的建议;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出罢免的建议;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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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九)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权。                                           (九)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       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建立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 续发展,建立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
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一)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一)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
期、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期、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可分配利润。                                   可分配利润。
    (二)     公司利润分配形式                    (二)      公司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           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       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并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分配方式。         分配,并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分配方式。
    (三)     现金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三)      现金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
条件:                                         条件:
    (1)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0.1元;                    (1)期末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
    (2)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分配利润均为正值;
0.2元;                                               (2)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后续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        持续经营;
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或季度现金
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分红无需审计);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       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买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累计支出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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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
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买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累计支出
    2、现金分红比例的规定                      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与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每年以           2、现金分红比例的规定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分配利润的1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        与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每年以
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分配利润的1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        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
后年度进行分配;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
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后年度进行分配;
    (四)     股利分配的时间间隔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       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           (四)     股利分配的时间间隔
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
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         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
金分红。                                       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
    (五)     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季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         度现金分红。
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           (五)     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
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可以考虑采取股票股       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
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
    (六)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可以考虑采取股票股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 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六)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金分红政策: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




                                           5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金分红政策: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七)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调 整 的 具体 条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                    (七)     利 润 分配 政 策调 整的 具体 条
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有必要对公司章                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
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调整或变更方案并提交公                  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有必要对公司章
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                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变更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调整或变更方案并提交公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               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
大会提供便利。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                变更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调整或变更事项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发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
表审核意见。                                            大会提供便利。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
    (八)     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调整或变更事项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发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                表审核意见。
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                    (八)     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对                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
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
    (九)     董事会在审议和形成利润分配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对
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他决                    (九)     董事会在审议和形成利润分配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                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6
见。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他决
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
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          见。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
存。                                            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
    (十)     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       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
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对现        存。
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               (十)   独 立董 事可以 征集中小 股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事会审议。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十一) 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对现
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
发事项。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十一) 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
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对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
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
                                                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
                                                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
                                                的派发事项。
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十二) 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
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
                                                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对
出情况说明。
                                                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
    (十二)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
                                                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
                                                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
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
                                                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
                                                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
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
                                                出情况说明。
途和使用计划。
                                                    (十三)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
    (十三)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
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
                                                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
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
                                                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
出现金分红预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
                                                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
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途和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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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           (十四)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
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
                                             出现金分红预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
                                             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十五)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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