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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荣兆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4月)2022-04-07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22 年 4 月 6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东世荣兆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
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
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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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书面建
议;
     (五)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提名委员会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在本公司、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
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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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可以由董事长或总裁提名
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不遵循上述选任程序,但提名委员会应根据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条件,对董事长或总裁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形成相关书
面材料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
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员也未指定人选
的,由提名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在特别及紧急情况下,经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
要求。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举手表决或通讯表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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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裁或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
不足提名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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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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