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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荣兆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4月)2022-04-07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22 年 4 月 6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
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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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向审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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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提供其赖以决策的相关书面资料,主要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会秘书依据前条提供的相关报告进行评
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主要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经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
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
员也未指定人选的,由审计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
     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召集,例会须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
委员,临时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别及紧急情况下,经
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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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举手表决或通讯表
决。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审计部和财务部负责人列席会议;审计委员会
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
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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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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