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配股公开发行股票 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总结报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配股公开发行股票 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总结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Z27174000 申报时间:2021 年 3 月 27 日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中国深圳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 李莎 联系电话 0755-8294 3666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李莎、刘海燕 2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基本情况如下: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信和平”或“发 发行人中文名称 行人”) 证券代码 002017 注册资本 446,486,084 元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工中路 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工中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晓川 控股股东 普天东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配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9 年 2 月 26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9 年 3 月 13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持续督导期 2019 年 3 月至 2020 年 12 月 2019 年度报告于 2020 年 4 月 25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日期 2020 年度报告于 2021 年 3 月 27 日披露 四、持续督导期内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20 年末/2020 年 2019 年末/2019 年 资产总额 2,081,179,370.91 2,097,784,053.98 负债总额 663,148,404.06 698,409,314.86 所有者权益合计 1,418,030,966.85 1,399,374,739.12 营业收入 1,062,684,714.42 1,178,720,034.45 营业利润 41,224,001.41 47,402,821.52 利润总额 40,881,183.81 47,194,522.7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5,460,625.45 39,513,573.64 3 项目 2020 年末/2020 年 2019 年末/2019 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35,271,852.78 180,543,079.93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755,654.52 -24,701,109.74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4,212,449.47 337,028,563.26 五、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一)发行方式 网上定价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二)股票类型和面值 本次配股公开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 币 1.00 元。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配股发行对象为截止 2019 年 2 月 19 日(R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东信和平全体股 东。本次配股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货币资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四)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100,160,748 股。 (五)发行价格 本次配股价格为 4.04 元/股。 (六)募集资金量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404,649,421.92 元,扣除发行费用 9,353,102.05 元 (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395,296,319.87 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审验,出具了“众环验字(2019)020004 号”《验证报告》。 六、保荐工作概述 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发行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指定李莎女士、刘海燕女士为保荐代表人。 保荐工作开始于 2017 年 9 月,结束于 2019 年 2 月。整个保荐工作期间分为 尽职推荐阶段(2017 年 9 月-2019 年 2 月)及持续督导阶段(2019 年 3 月-2020 年 12 月)。保荐工作期间,招商证券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职,通过持续详尽的尽职调查工作、 审阅相关披露信息、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文件、与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实 地查看募投项目实施情况、列席公司三会等方式,密切关注并规范发行人经营行 为、募集资金使用状况等,最终顺利完成对发行人的保荐工作。 (一)尽职推荐阶段 招商证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尽职推荐阶段完成了 以下工作: 1、对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组织结构与内 部控制、财务会计信息、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 2、统筹配股公开发行的各项准备工作; 3、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发行保荐 书、保荐工作报告等重要文件及相关其他文件; 4、申报文件受理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中介机 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 5、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 6、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和发行人实际情况变化,统筹修订发行有关 文件; 7、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 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5 招商证券在持续督导阶段完成了以下工作: 1、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签署持续督导协议,并报交易所备案;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 源的制度; 3、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的督导和核查,督导发行人 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事前 审阅重要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 5、督导发行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督导发行人严格执行并完善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 7、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等承诺事项,核 查其募集资金投资变更的原因、程序等,并发表核查意见; 8、核查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 9、结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则等,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培 训; 10、督导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湖南监管局、证券交易所等提交的其他文件; 11、根据相关公开承诺及约定,督促发行人履行相关承诺,未发现发行人有 违背承诺的情况; 12、对发行人督导期内各年度报告进行了审阅,未发现其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也未发现存在影响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情况。 13、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保荐代表人于 2020 年 1 月 6 日-2020 年 1 月 7 日,以及 2020 年 12 月 9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1 日对发行人进行了现场 6 检查,除上述现场检查外,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成员关注发行人公告信息并与相 关人员保持密切沟通,了解和掌握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七、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八、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 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 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 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 人沟通,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为现场检查提供必要的条件 和便利,保证了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掌握并规范发行人经营行为。 九、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 和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 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相关工 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十、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7 发行人 2019 年和 2020 年年报披露时间分别为 2020 年 4 月 24 日、2021 年 3 月 27 日。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保荐机构认 为: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十一、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 1749 号文件核准,东信和平以 2019 年 2 月 1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公司股 本总额 346,325,336 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配售 3 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股份。 本次配股已于 2019 年 2 月 15 日刊登配股说明书,2019 年 2 月 26 日成功完成配 股发行工作。 公司本次配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346,325,336 股,本次配售股票发行 100,160,748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446,486,084 股。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404,649,421.92 元,扣除发行费用 9,353,102.05 元(不含增值 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395,296,319.87 元。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并由其出具了“众环验字(2019)020004 号”《验证报告》,经其审验,截至 2019 年 2 月 28 日,公司此次新增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46,486,084 元。 东信和平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 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等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的置换、现金管 理等均已履行相应的审批及披露程序,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在所有重大方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8 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19 年配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余额为 348,376,716.31 元(含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部分以及存款利息等)。因此招商证券后续将继续履行 持续督导责任,严格督导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不适用。 (以下无正文) 9 招商证券关于东信和平配股项目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总结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配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总结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李 莎: 刘海燕: 法定代表人: 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月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