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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信和平: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10月)2022-10-27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健全

投资决策程序,增强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东

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董事会设立,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

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

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

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六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应当至少包
括三名独立董事,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的

一名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不能

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既不履

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

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

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

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否则不得被无故解除

职务。

    第七条 任期届满前,如有委员辞去董事职务,则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战略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人数。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

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资

产处置以及资产托管、委托理财、购买国债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

权益。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也可采

取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

的,委员的意见、建议或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当天传达给公司,

同时寄出原件。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

以专人送达或邮寄送出等方式通知全体成员。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

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

人已收到会议通知。委员会成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确认并

反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

二)出席方可举行,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战略委员会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以视频会议、电话
会议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本人出席会议。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

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

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方为有效。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

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
事人应回避。当事人对相关事项亦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应进行

存档。

    第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对于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议案,应向董事会

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往后修改、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