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19)第 097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18 层 200120 电话:021-3886 2288 传真 021-3886 2288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19)第 097 号 致: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受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国际”或“公司”)聘 请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华信国 际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的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 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 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 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1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 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华信国际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召开, 并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 司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 议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星期二)15:00 在上海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17 楼会议室召开。 (四)网络投票时间: 1.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 5 月 20 日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2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19 年 5 月 14 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根据相 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357,800,9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6095%。 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股东代理人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317,706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057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 1,359,118,6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6673%。其中,出现现场会议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357,800,934 股;通过网络投票 13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 1,317,706 股。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公司章程》和《会议通知》公告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审议《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3 5.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7.审议《关于 2017 年度财务报告有关事项追溯调整的议案》; 8.审议《关于补充确认以前年度关联方暨补充披露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做 2018 年度述职报告。 以上议案 1 至议案 8 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且需将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进 行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其中,议案 8 涉及的关联股东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 司需回避表决。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 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 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 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 如下: 1.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 1,359,118,640 股,同意 1,358,587,5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609%;反对 34,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0.0025%; 弃权 496,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366%。 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420,0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 89.2731%,反对 3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 0.6928%,弃权 49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 10.0341 %。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 1,359,118,640 股,同意 1,358,552,5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583%;反对 34,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0.0025%; 弃权 531,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3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385,0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 88.5662%,反对 3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 0.6928%,弃权 53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 10.7410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 1,359,118,640 股,同意 1,358,587,5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609%;反对 34,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0.0025%; 弃权 496,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3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420,0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 89.2731%,反对 3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 0.6928%,弃权 49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 10.0341 %。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5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 1,359,118,640 股,同意 1,358,552,5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583%;反对 34,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0.0025%; 弃权 531,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3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385,0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 88.5662%,反对 3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 0.6928%,弃权 53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 10.7410 %。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 《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 1,359,118,640 股,同意 1,358,552,5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583%;反对 34,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0.0025%; 弃权 531,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3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385,0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 88.5662%,反对 3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 0.6928%,弃权 53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 10.7410 %。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 1,359,118,640 股,同意 1,358,587,5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609%;反对 34,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0.0025%; 弃权 496,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3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420,0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 89.2731%,反对 3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 0.6928%,弃权 49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6 数 10.0341 %。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7.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报告有关事项追溯调整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 1,359,118,640 股,同意 1,358,552,5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583%;反对 69,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0.0051%; 弃权 496,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3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385,0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 88.5662%,反对 6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 1.3997%,弃权 49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 10.0341 %。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8. 《关于补充确认以前年度关联方暨补充披露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 4,951,106 股,同意 4,420,006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的 89.2731%;反对 34,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0.6928%;弃权 496,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3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420,0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 89.2731%,反对 3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 0.6928%,弃权 49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 10.0341 %。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且关联方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已回 避表决。该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 7 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8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叶乐磊 应晓晨 经办律师: 赵文雯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