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20 证券简称:京新药业 公告编号:2021029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4 月 20 日 14:00 起。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的 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新昌县羽林街道新昌大道东路 800 号本公司行政 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4、会议召集人: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吕钢先生。 6、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 1 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33,864,8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148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9,723,188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29.726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141,6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3.4219%。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5,409,34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6016%。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以下 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32,904,91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99.5895%;反对 122,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23%;弃权 837,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358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449,442 股,占该等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6.2223%;反对 122,3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0.4813%;弃权 837,6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2964%。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32,904,91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99.5895%;反对 122,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23%;弃权 837,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358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449,442 股,占该等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6.2223%;反对 122,3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0.4813%;弃权 837,6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2964%。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32,904,91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99.5895%;反对 122,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23%;弃权 837,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358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449,442 股,占该等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6.2223%;反对 122,3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0.4813%;弃权 837,6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2964%。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33,742,51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99.9477%;反对 122,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287,042 股,占该等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5187%;反对 122,3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0.4813%;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5、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32,904,91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99.5895%;反对 122,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23%;弃权 837,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358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3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449,442 股,占该等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6.2223%;反对 122,3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0.4813%;弃权 837,6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2964%。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32,121,01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99.2544%;反对 12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23%;弃权 1,62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6934%。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3,665,542 股,占该等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3.1372%;反对 122,2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0.4809%;弃权 1,621,6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6.3819%。 7、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33,742,51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99.9477%;反对 122,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287,042 股,占该等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5187%;反对 122,3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0.4813%;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28,622,9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97.7586%;反对 5,241,88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24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167,460 股,占该等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79.3703%;反对 5,241,882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20.6297%;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4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33,719,61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99.9379%;反对 12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23%;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8%。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264,142 股,占该等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286%;反对 122,2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0.4809%;弃权 23,0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905%。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史习民先生代表公司三名独立董事进行述职,向股东 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该报告对2020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出席 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及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 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各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已于2021年3月3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 网”。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1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