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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新药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京新药业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4-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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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新药业”)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3 月 27 日公司召
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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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和 2021 年 4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上分别刊登了《京新药业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和《京新药业关于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的公告》,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
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
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下午 14:00 时在浙江省新昌县
羽林街道新昌大道东路 800 号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33,864,81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148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名,均为
截至 2021 年 4 月 1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09,723,1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29.726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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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机构的数据显示,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14 人,代表股份 24,141,62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21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25,409,34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016%。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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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公司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合并统计,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32,904,9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895%;反对 12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3%;弃权 837,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449,4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223%;反对 122,3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13%;弃权 837,6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964 %。

     本议案已获通过。

     2、《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32,904,9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895%;反对 12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3%;弃权 837,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449,4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223%;反对 122,3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13%;弃权 837,6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964 %。

     本议案已获通过。

     3、《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32,904,9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895%;反对 12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3%;弃权 837,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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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449,4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223%;反对 122,3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13%;弃权 837,6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964 %。

     本议案已获通过。

     4、《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3,742,5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77%;反对 12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287,0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87%;反对 122,3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已获通过。

     5、《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32,904,9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895%;反对 12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3%;弃权 837,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449,4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223%;反对 122,3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13%;弃权 837,6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964 %。

     本议案已获通过。

     6、《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2,121,0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544%;反对 12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3%;弃权 1,62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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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9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665,5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372%;反对 122,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09%;弃权 1,621,6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819%。

     本议案已获通过。

     7、《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3,742,5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77%;反对 12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287,0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87%;反对 122,3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已获通过。

     8、《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8,622,9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7586%;反对 5,241,8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0,167,4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3703%;反对 5,241,882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29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已获通过。

     9、《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3,719,6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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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9.9379%;反对 12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3%;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264,1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86%;反对 122,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09%;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5%。

     本议案已获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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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金海燕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陈 霞



                                                                              2021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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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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