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易购: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专项法律意见书2021-03-13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是一家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
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苏宁易购”或
“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于 2021 年 3 月 2 日下发的《关于对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 112 号,以下称“《关注函》”)的有关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核查了相关主体提供的文件、说明等
资料和信息。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相关方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就本所经
办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相关方所提供的资料均为
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与其
1
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
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文件或声明及承诺作出判断。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回复《关注函》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注函》问题 1:“请结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
定,说明本次交易对手方深国际和鲲鹏资本或鲲鹏资本指定投资主体是否构成
一致行动关系。如否,提供证明材料,并请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本次交易方案
根据苏宁易购发布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股东签署<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苏宁易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近东先生及其
一致行动人苏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苏宁控股集团”),公司持股 5%以
上股东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苏宁电器集团”)、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代
表西藏信托有限公司-西藏信托-顺景 34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西藏信托有限
公司-西藏信托-顺景 53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西藏信托有限公司-西藏信托
-莱沃 6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西藏信托有限公司-西藏信托-莱沃 10 号集合
资金信托计划,苏宁电器集团通过前述信托计划持有公司股份)(以下合称“转
让方”)于 2021 年 2 月 28 日与深国际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称“深国际”)、
深圳市鲲鹏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鲲鹏资本”)签署《股份转让框架
协议》,深国际、鲲鹏资本及鲲鹏资本指定投资主体拟受让前述转让方所持公司
合计数量占公司总股本 23%的股份(以下称“本次股份转让”或“本次交易”),
2
其中鲲鹏资本或其指定投资主体受让公司总股本 15%的股份,深国际受让公司总
股本 8%的股份。
(二)深国际和鲲鹏资本的基本情况
1、深国际
根据深国际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国际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深国际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红荔西路 8045 号深业中城(深国
住所
际)19A
法定代表人 李海涛
注册资本 218,000 万港元
成立时间 1994 年 9 月 13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618829275D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一般经营项目是:国际经济信息咨询;实业项目投资咨询。物流信
经营范围 息咨询。计算机软、硬件的设计、开发、集成、运行维护及相关技
术信息咨询。转让自行开发的技术成果。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经营期限 1994 年 9 月 13 日至无固定期限
深国际的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00%
Ultrarich International Limited
43%
深圳国际控股有限公司(00152.HK)
100%
Shenzhen International New Vision Limited
100%
深国际有限公司
100%
深国际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2、鲲鹏资本
3
根据鲲鹏资本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鲲鹏资本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鲲鹏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住所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彭鸿林
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 2016 年 6 月 30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DFMT631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经营项目是: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
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
业务);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
理及其他限制项目);股权投资。(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
经营范围
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
可经营项目是: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
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
营)
经营期限 2016 年 6 月 30 日至无固定期限
鲲鹏资本的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100%
50% 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5% 25%
深圳市鲲鹏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鲲鹏资本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鲲鹏资本尚未就本次股份
转让明确指定投资主体。
(二)关于深国际和鲲鹏资本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核查
1、深国际和鲲鹏资本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规定的认定构成一致行动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一致行动是指投
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
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4
根据深国际、鲲鹏资本出具的说明,深国际和鲲鹏资本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未达成一致行动的安排。根据鲲鹏资本出具的说明,鲲鹏资本尚未就本次股份转
让明确指定投资主体。
因此,深国际和鲲鹏资本不存在一致行动的意愿或安排,不存在《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认定构成一致行动的情形。
2、深国际和鲲鹏资本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规定的推定构成一致行动的情形
根据深国际、鲲鹏资本的工商登记信息及穿透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
构,深国际、鲲鹏资本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信息,深国际、鲲鹏资本
出具的说明,经参照并逐项对比《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推
定构成一致行动的情形,深国际、鲲鹏资本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的情形,具体如
下:
序号 推定构成一致行动的情形 核查结果
1 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不符合
存在该情形,但不构
2 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成一致行动关系
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
3 不符合
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
4 不符合
重大影响
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
5 不符合
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存在该情形,但不构
6 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成一致行动关系
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
7 不符合
市公司股份
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
8 不符合
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9 不符合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
10 不符合
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
5
序号 推定构成一致行动的情形 核查结果
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
11 不符合
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 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不符合
如上表所示,尽管深国际、鲲鹏资本最终同受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称“深圳市国资委”)控制,并存在其他共同对外投资的情况,
但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理由如下:
(1)深国际和鲲鹏资本定位不同,各自独立运作,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一致行动情形
根据深国际提供的资料,深圳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深圳国际”)是
深圳市国资委直管企业中唯一一家整体境外上市公司,也是深圳唯一一家以物流
为主业的市属国有企业,深国际为深圳国际全资子公司。根据鲲鹏资本提供的资
料,鲲鹏资本定位为助推深圳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服务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
专业化和市场化管理运作的基金管理平台。鲲鹏资本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编码为 P1065379)。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即深国际、鲲鹏资本并不仅因最终同受深
圳市国资委控制而被认定存在关联关系。
同时,根据深国际、鲲鹏资本出具的说明,深国际、鲲鹏资本均为独立法人
主体,依照其各自章程独立经营决策,双方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不存在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叉任职的情形;深国际和鲲鹏资本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未达成一致行动的安排。
因此,深国际和鲲鹏资本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
款第(二)项规定的一致行动情形。
(2)深国际存在与鲲鹏资本共同投资设立私募基金的情形,但相关私募基
金独立管理、投资决策,深国际和鲲鹏资本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一致行动情形
6
根据深国际、鲲鹏资本提供的资料及说明,2020 年 9 月,鲲鹏资本的全资子
公司深圳市鲲鹏展翼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鲲鹏展翼”)作为普通合
伙人与深圳市鲲鹏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鲲鹏基金”,由鲲鹏资本担任鲲
鹏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深圳市国资委、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深
国际、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合计 8 家主体共同出资设立深圳国资协同发
展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深圳国资协同基金”)并完成私募基
金备案。深圳国资协同基金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目标和经营范围,由普通合伙人
鲲鹏展翼代表合伙企业独立执行合伙人事务。鲲鹏资本担任深圳国资协同基金管
理人,提供投资管理和行政事务服务。深国际作为有限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
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不实际参与深圳国资协同基金的运营管理。深国际和鲲
鹏资本不因共同出资设立深圳国资协同基金而在持有苏宁易购股份层面构成一
致行动关系。
因此,深国际和鲲鹏资本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
款第(六)项规定的一致行动情形。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鲲鹏资本尚未就本次股份转让明确
指定投资主体,深国际和鲲鹏资本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
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
二、《关注函》问题 2 之(1):“本次股份转让后,你公司前五大股东分别
为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张近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鲲鹏资本、深国际和
苏宁电器集团,持股比例分别为 19.99%、16.38%、15%、8%和 5.45%。(1)请结
合本次股权转让后,你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权安排、主要股东持股比例等,说明
认定你公司将处于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律师发
表明确意见。”
(一)关于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
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7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
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
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
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
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第(五)项规定,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
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
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第(六)项规定,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
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第(七)项规定,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
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2)
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
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
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
定的其他情形。
(二)结合本次股份转让后苏宁易购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股东之间的关联
关系、董事提名及高管任命安排等,苏宁易购将处于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
人状态,具体分析如下:
1、本次股份转让后,公司前五大股东中任一股东均无法控制苏宁易购股东
大会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8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张近东先生与苏宁电器集团于 2021 年 3 月 11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一
致行动协议》于本次股份转让所涉拟转让股份过户后生效。本次股份转让后,公
司持股 5%以上股东分别为张近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淘宝(中国)软件有限
公司(以下称“淘宝中国”)、鲲鹏资本、深国际,前述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 21.83%、
19.99%、15%和 8%。除前述股东外,公司其余股东持股比例均未超过 5%,公司不
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也不存在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
超过 30%的股东。
结合本次股份转让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各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比例,公司
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比例均衡,不存在单一股东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足
以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作为公司经营管理决策部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无任一
股东可以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的选任,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任一方股东提
名的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情形
(1)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名单由上一届董事会向股东大
会提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也可提名。董事会由九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公司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公司现任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9 名,具体提名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提名情况
张近东 董事长 张近东先生本人,董事长由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会议选举
孙为民 副董事长 苏宁电器集团提名,副董事长由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会议选举
任峻 董事 张近东先生提名
孟祥胜 董事 张近东先生提名
9
姓名 职务 提名情况
杨光 董事 淘宝中国提名
徐宏 董事 淘宝中国提名
柳世平 独立董事 第六届董事会提名
方先明 独立董事 第六届董事会提名
陈振宇 独立董事 第六届董事会提名
(2)本次股份转让最终完成后,根据《公司章程》,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
份 1%以上的股东均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即
成为公司新任董事。据此,公司股东张近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淘宝中国,鲲
鹏资本,深国际及其他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均有权提名董事。
依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三名。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董事提名情况如下:
①依据公司与淘宝中国于 2015 年 8 月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在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发行完成后,公司董事会的人数应不超过 9 名。在淘
宝中国并未转让或出售任何公司股份的前提下,如淘宝中国在公司持股比例不低
于 15%,则淘宝中国有权提名 2 名非独立董事;如淘宝中国在公司持股比例低于
15%但不低于 10%,则淘宝中国有权提名 1 名非独立董事。如果淘宝中国转让或
出售任何公司股份,则在淘宝中国在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 10%的期间内,淘宝中
国有权提名 1 名非独立董事。为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淘宝中国持有
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9.99%,有权提名 2 名非独立董事。
②公司其他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
为此,假设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如公司选任新的董事,根据届时公司股东
对股东大会决议的影响,新任董事的选任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无任一股东可以决
定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的选任。
公司董事会决议至少需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因此无任一股东能够
控制公司董事会。
10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张近东先生与苏宁控股集团、苏
宁电器集团为一致行动人外,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上述持股 5%以上股东不存在
一致行动安排;本次股份转让后,公司任一股东均无法单独控制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因此,本次股份转让最终完成后,公司将处于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
态。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