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27 证券简称:分众传媒 公告编号:2021-039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 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发出通知,并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采取现场与网络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星期五)下午 14:45 在 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 369 号兆丰世贸大厦 28 层公司一号会议室召开;2021 年 9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1 年 9 月 1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本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48 人,代表股份 5,470,799,79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7.272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8 人, 代表股份 3,569,748,98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4.32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30 人,代表股份 1,901,050,81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2.951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47 人,代表股份 2,044,981,02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3.932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7 人, 代表股份 143,930,20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98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30 人,代表股份 1,901,050,81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2.951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 事务所徐鹏飞律师与陈萌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也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与会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 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00 《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70,753,7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反对 4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44,935,0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8%;反对 4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正式通过。 议案 2.00 《公司关于调整剩余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70,746,8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1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40,2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44,928,1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4%;反对 1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40,2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 该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正式通过。 议案 3.00 《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70,354,5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9%;反对 275,8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0%;弃权 169,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44,535,7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2%;反对 275,8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5%;弃权 169,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3%。 该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正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徐鹏飞律师与陈萌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