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28 证券简称:思源电气 公告编号:2021-032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6月11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1年6月11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2021年6月11日9:15至2021年6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上海市闵行区昆阳路3558弄 人济酒店五楼怡顺园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董增平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7人,代表股份302,405,5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9.622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非独立董事候 1/6 选人、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228,436,6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9308%。 3、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73,968,8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6917%。 4、中小股东(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4人,代表股份74,545,7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767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576,8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7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73,968,8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6917%。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2,350,4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18%;反对 10,9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弃权 4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490,6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1%;反对10,9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6%;弃权4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3%。 2、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2/6 同意 302,350,4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18%;反对 10,9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弃权 4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490,6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1%;反对10,9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6%;弃权4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3%。 3、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2,345,4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1%;反对 15,9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弃权 4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485,6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94%;反对15,9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3%;弃权4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3%。 4、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1,211,5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052%;反对 1,194,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3,351,7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983%;反对1,194,0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6 5、审议通过了《2020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2,350,4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18%;反对 10,9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弃权 4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490,6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1%;反对10,9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6%;弃权4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3%。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2,330,1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1%;反对 31,2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3%;弃权 4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470,3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89%;反对31,2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9%;弃权4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3%。 7、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常州思源东芝变压器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2,370,7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5%;反对 14,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8%;弃权 2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4/6 同意74,510,9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3%;反对14,5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5%;弃权2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2%。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2,394,6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4%;反对 10,9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534,8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4%;反对10,9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决议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2,394,6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4%;反对 10,9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534,8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4%;反对10,9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决议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6 本议案为等额选举,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股东累积投票表决,杨帜华先生 和吴胜章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01 选举杨帜华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00,835,8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72,976,1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944%。 10.02 选举吴胜章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00,635,8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72,776,1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26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井庆欢律师、王紫涵律师 3、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 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 特此公告。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