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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帝股份:关于华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20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云霞路 187 号民生金融中心 8 层

电话:027-83828888          传真:027-83826988

邮编:430030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帝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二○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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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
      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在《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华帝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
      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
      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 14 时 30 分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
      镇工业大道南华园路 1 号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潘叶江
      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为 2023 年 5 月 12 日。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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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 269,272,68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766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
      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名,均为截至 2023 年 5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32,475,972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27.425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6,796,7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41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59,374,4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046%。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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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审议的提案为:《2022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2 年度财务决
      算报告》《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调整银
      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上述提案已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在《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2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 262,690,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555%;反对 2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05%;弃权 6,553,9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434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62,690,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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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5555%;反对 2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05%;弃权 6,553,9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4340%。

          本议案获得通过。

          3、《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62,690,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555%;反对 2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05%;弃权 6,553,9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4340%。

          本议案获得通过。

          4、《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262,690,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555%;反对 2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05%;弃权 6,553,9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4340%。

          本议案获得通过。

          5、《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 250,461,7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142%;反对 18,794,7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9798%;弃权 1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60%。

          本议案获得通过。

          6、《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269,256,4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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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994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1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358,2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1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调整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269,228,0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4%;反对 2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05%;弃权 1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60%。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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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帝股份有限公
      司二○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潘   玲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超                                           何   畏


                                                                 2023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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