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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创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5-22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

及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

激励》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联创电子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联创电子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

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授予办理本次股权激

励事项中,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并通过《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权益,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19 年 5 月 20 日,

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以及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

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及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

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3、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

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5、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5 月 20 日,并同意授予 138 名激励对象合计 238.00 万份股票期权,

授予 133 名激励对象合计 283.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包新民:



    李   宁:



    张金隆: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