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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创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2-04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就相关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我们对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审慎、认真的
研究,现就此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
计划》”)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审议本激励
计划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2、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公
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同时,全体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
作用,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同意公司实施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提交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
面绩效考核。
    公司在充分考虑了行业特点、市场竞争情况、公司发展规划等因素后,选取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光学产业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上述指
标能够间接反映公司在行业内的市场占有率,并直接地反映公司光学产业的经营
情况。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建立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
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
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激励对象
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并同意将《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交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补选的独立董事饶立新先生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董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性和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
《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胜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饶立新先生已取得独立
董事资格证书。
    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时履行了法定程序。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
人提名程序、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提名饶立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
格和独立性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卫东:


    李宁:


    张金隆:




                                             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