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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电子: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七届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17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我们作为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慎、认真的研究,
现就此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于2021年6月7日实施完毕,公司对2019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方法和调整程序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
期行权条件与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第二
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可行权/可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2020年度业绩已
达到考核目标,122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122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
达到考核要求,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且公司及上述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
《激励计划》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的情形。
    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解除限售
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122名激励对象办理二个行权期的104.95万份股
票期权的行权手续,为122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223.587万股限制
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三、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
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注销公司回购账户中计划用于
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中但未授予股份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激励计划》及《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此次注销部分已授予
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和注销回购账户中计划用于2019年激励计划但未授予部分股份的依据、程序、
数量及回购价格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
程序回购注销/注销以上权益,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卫东:




    饶立新:




    张金隆: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