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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黔源电力: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7-31  

						证券代码:002039            证券简称:黔源电力             公告编号:2020048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
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3、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7月30日(星期四)下午3:0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7
月3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30日9:15-15:00 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贵州省贵阳市都司高架桥路 46 号黔源大厦 4 楼会议中心。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陶云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13 人,代表股份 149,051,417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48.80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人,代表股份 106,138,879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754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09 人,代表股份 42,912,538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14.051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09 人,代表股份 37,642,753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12.32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人,代表股份 10,000,06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3.274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08 人,代表股份 27,642,693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9.051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贵州北盘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光伏项
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122,536,544 股, 占出席会 议所 有股东 所持股份 的 82.2109 % ;反对
26,231,8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5992%;弃权283,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1,127,88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29.5618 % ; 反 对
26,231,8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6864%;弃权283,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518%。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133,121,028 股, 占出席会 议所 有股东 所持股份 的 89.3122 % ;反对
10,767,8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2242%;弃权5,162,562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7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46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1,712,36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57.6801 % ; 反 对
10,767,8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6053%;弃权5,162,562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7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7146%。
    黄成节先生当选为公司董事。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
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贵州君跃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贵州君跃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