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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 京 港: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2022-04-30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
                       的专项说明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南京港公司)2021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
并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
告(天衡审字(2022)00376 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
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公司董事会对该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
项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的内容
    如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2)00376 号)中“强调事项”段
所述: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南京港公司存在如财务报
表附注十一、或有事项中所述的未决诉讼事项,经江苏省盐城市
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告盐城国投石化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南京港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融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恒邦石油化
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由于存在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上述诉讼案件中止诉讼。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日该等诉讼事项尚未
判决,其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
意见。
    二、公司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
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强
调事项涉及事项的实际情况。董事会尊重并认同天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意见,董事会高度重视,公司将
继续采取积极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随着证据资料的进一步
补充、完善,该案件正在向着对公司有利的方向发展。
    三、公司消除强调事项涉及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2021 年 2 月 27 日和 3 月 7 日,公司先后收到江苏省盐城市
中级人民法院的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民事
诉状》(案号:(2021)苏 09 民初 223 号和案号:(2021)苏
09 民初 222 号)。要求公司赔偿原告盐城国投石化有限公司货
款损失 114,680,450.00 元以及经济损失、实现债权费用损失及案
件诉讼费用,且与上海融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连带赔偿
责任。
    收到《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文件后,公司高度重视,迅速启
动应对措施,及时发布诉讼事项公告、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各项
应对工作有序进行。2021 年 7 月 21 日、10 月 9 日、11 月 18 日、
12 月 28 日在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四次庭审,尚未有判决
结果;2022 年 1 月 27 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六项,作出“中止诉讼”
的民事裁定。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积极作出应对,同时,公司将
持续加强内控体系建设,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公司内控制
度执行,夯实全面风险管理,不断提升合规管理水平。
    公司将根据涉及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信息披露规
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因该等诉讼事项尚未有判决结果,仍不排除对公司造成一定
经济损失的或有风险,公司董事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说明。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