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港: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30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企业内部控
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和其他企业内部控制相关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审议了《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现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
到有效执行;《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内容真实、客
观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审计内控部部对主要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中未发现重大缺陷;我们在日常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的过程中,也未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二、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我们就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会议通过,公司拟对2021年度利润
进行分配,预案拟为:以公司总股本483,966,8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
金股利0.5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26,134,207.20元。
我们认为:此次利润分派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兼顾公司发
展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可行的,我们同意该方案。
二、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
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我们就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市场及公司实际情况,按照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测评和 2021 年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结
果,我们同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方案。
四、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听取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和管理层有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 2021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及证监发
〔2005〕120号文的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第一、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为参股公司中化扬州石化码头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化扬州”)提供担保。2021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中化扬州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按照
股比为中化扬州提供不超过 5,000 万元的担保,担保期为 5 年。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对该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1,560 万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为5,000万
元,实际担保余额为1,560万元,占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比例为0.54%。
第二、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上 市 公 司 2021 年 期 2021 年 度 占 用 2021 年度占 2021 年 度 2021 年 期
资金占用方 资 金 往 来 方 占用方与上市公
核 算 的 会 初 占 用 资 累 计 发 生 金 额 用 资 金 的 利 偿还累计发 末 占 用 资 占用形成原因 占用性质
类别 名称 司的关联关系
计科目 金余额 (不含利息) 息(如有) 生金额 金余额
现大股东及
其附属企业
合计
上 市 公 司 2021 年 期 2021 年 度 往 来 2021 年度往 2021 年 度 2021 年 期
其他关联资 资 金 往 来 方 往来方与上市公
核 算 的 会 初 往 来 资 累 计 发 生 金 额 来 资 金 的 利 偿还累计发 末 往 来 资 往来形成原因 往来性质
金往来 名称 司的关系
计科目 金余额 (不含利息) 息(如有) 生金额 金余额
南京通海集 本集团向该关联方
大股东及其 受同一母公司控
装箱航运有 应收账款 200.83 1,121.60 - 1,282.44 40.00 提供集装箱中转及 经营性占用
附属企业 制
限公司 房屋出租服务
南京港龙潭 本集团向该关联方
大股东及其 受同一母公司控 其 他 应 收
天宇码头有 67.51 341.24 - 373.15 35.60 提供转供电、堆场 经营性占用
附属企业 制 款
限公司 出租服务
南京港(集
本集团向该关联方
大股东及其 团)有限公司 受同一母公司控 其 他 应 收
26.81 6.33 - 33.14 提供箱修、装卸服 经营性占用
附属企业 第 二 港 务 公制 款
务
司
江苏远洋新 本集团向该关联方
大股东及其 受江苏省省港口
世纪货运代 应收账款 560.69 2,153.59 - 2,397.75 316.53 提供集装箱中转及 经营性占用
附属企业 控制
理有限公司 房屋出租服务
太仓港集装 本集团向该关联方
大股东及其 受江苏省省港口
箱海运有限 应收账款 55.77 800.13 - 854.83 1.07 提供集装箱中转服 经营性占用
附属企业 控制
公司 务
本集团向该关联方
江苏省港口
大股东及其 受江苏省省港口 提供集装箱中转、
集团物流有 应收账款 97.32 75.23 22.09 经营性占用
附属企业 控制 场地使用及转供电
限公司
服务
南京港(集
本集团向该关联方
大股东及其 团)有限公司 受同一母公司控
应收账款 77.93 29.27 48.65 提供集装箱中转、 经营性占用
附属企业 新 生 圩 港 务制
拆装箱服务
分公司
大股东及其 南 京 港 ( 集 其他应收 本集团向该关联方
公司母公司 10.00 10.00 经营性占用
附属企业 团)有限公司 款 支付的保证金
原为受同一母公
南京港港务
前大股东附 司控制的企业, 其 他 应 收 本集团向该关联方
工程有限公 67.34 242.98 181.95 128.37 经营性占用
属企业 2018 年 7 月后为 款 提供黄砂商品
司
母公司联营企业
上市公司的 南 京 港 龙 潭 本公司使用募集资
控股子公司[注 非经营性占
子公司及附 集 装 箱 有 限 应收账款 18,389.88 859.73 859.73 18,389.88 金投入控股子公司
1] 用
属企业 公司 龙集公司
其他关联方 中 化 扬 州 石
非经营性占
及其附属企 化 码 头 仓 储 联营企业 应收股利 226.71 665.69 - 892.40 联营企业股利分配
- 用
业 有限公司
合计 19,595.54 5,516.81 859.73 6,979.89 18,992.20
总计 19,595.54 5,516.81 859.73 6,979.89 18,992.20
注 1:子公司龙集公司使用本公司募集资金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报告期内本公司已
收到龙集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利息。
截止本报告期末,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
情况。
五、关于与关联交易方签订相关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我们就公司拟与关联交易方签订相关日常关联交
易协议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 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与控股股东关联方签订相关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关于与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签订相关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以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
阅,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的商业行为,交易价格遵循
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未有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提
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
2. 独立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控股
股东关联方签订相关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与上海泛亚航运有
限公司签订相关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
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与日常关联交易方签订相关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关联交易经管理层充分论证和谨慎决策。关联交易按照等价
有偿、公允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六、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我们就公司调整独立董事津贴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本次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决策程序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同意此次调整独立董事津贴事项。
七、关于全面推进仪征港区本地法人实体化运营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我们就公司拟全面推进仪征港区本地法人实体化
运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随着国家对危化品行业安全、环保监管要求的日益提高,全面推
进仪征港区本地法人实体化运营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港产城关系,争取
地方政府更多的政策支持,有利于提升仪征港区治理效率和运营能力,
实现仪征港区提质增效,有利于推进油品液化资源的一体化整合,提
升公司安全水平。我们同意公司全面推进仪征港区本地法人实体化运
营。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
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徐志坚 马野青 耿成轩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