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海种业: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0-08-22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和要求,
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对公司和全体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们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
往来情况如下
(一)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资金往来情况
1.公司本期向控股股东莱州市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莱州农
科院”)销售转商的玉米种及玉米,收到结算款 17,431.40 元;
2.2018 年 10 月 24 日公司与莱州农科院续签《资产使用协议》,
将培训中心提供给莱州农科院使用,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5 万元整,
期限 3 年。公司本期确认租赁收益 15 万元;
3.公司向莱州农科院支付餐饮服务费合计金额 247,283.00 元。
截止本报告期末,上述关联交易均按市场价格(或协议约定)结
算。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与其他关联方之间未发生资金往来。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
生并累计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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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本页为独立董事就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董事会相
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置页)
独立董事:
潘爱玲
黄方亮
孙爱荣
2020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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