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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鹰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27  

						证券代码:002047             证券简称:宝鹰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4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的通知》(财会〔2017〕7 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

—金融资产转移>修订的通知》(财会〔2017〕8 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

套期会计>修订的通知》(财会〔2017〕9 号)及《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

工具列报>修订的通知》(财会〔2017〕14 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及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相关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并调整研发费用归

集方法。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调整研发费用归集方法,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宝鹰建设控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

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调整无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调整研发费用归集方法概述

    (一)新金融工具准则

    1、变更日期

    以财政部规定的起始日 2019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

    2、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于 2017 年 5 月 2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

会[2017]14 号),要求仅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由于上

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 2017 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

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

会〔2017〕9 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

14 号)中的规定执行。

    (二)财务报表列报

    1、变更日期

    公司 2018 年度报告按照相关要求编制财务报表。

    2、变更原因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

会(2018)15 号)、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及研究开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的规定要求。
    3、变更前公司财务报表列报及研发费用归集方法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变更前,研发费用依核算口径归集在“管理费用”和“营业成本”科

目。

    4、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列报及研发费用归集方法

    本次变更后,公司对原有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应收利息”、“应付股利”“固定资产”、“固定资产

清理”、“工程物资”、“在建工程”“专项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等科目的列示进行调整,并将按照财政部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

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8)

15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

关规定执行。

    本次变更后,原“管理费用”、“营业成本”中的研发费用重分类至“研发

费用”科目单独列示。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调整研发费用归集方法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新金融工具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

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

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

产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
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

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

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

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6、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企业依据上述规定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含

减值);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调整;

    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 2019 年 1 月 1 日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 2019

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新金融

工具准则的规定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

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进行追溯调整。因此,公司将自 2019 年第一

季度报告起将按新准则要求进行披露,不重述可比财务数据。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对公司 2018 年度及以前年度财务数据无重大影响。

    (二)财务报表列报

    1、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8)15 号)的要求,公司对资产负债表中“应收票据”和“应收账

款”合并列示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合并列

示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应收利息”和“应收股利”并入“其他应收款”

列示;

    “应付利息”和“应付股利”并入“其他应付款”列示;“固定资产清理”

并入“固定资产”列示;“工程物资”并入“在建工程”列示;“专项应付款”

并入“长期应付款”列示。比较数据相应调整。

    2、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8)15 号)的要求,公司在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下新增“其中:利

息费用”和“利息收入”项目。公司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
将公司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

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子公司和业务除外)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

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

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

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此项目列示。比较数据

相应调整。

    3、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8)15 号)、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及研究开发

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规定,公司在利润表中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将原“管

理费用”、“营业成本”中的研发费用重分类至“研发费用”单独列示。

    4、本次财务报表列报变更及调整研发费用归集方法不会对当期和变更之前

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全体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调整研发费用归集方法是公司根

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统一的相关会计政策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与调

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和调整。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调整研发费用归集方法是公司根据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统一的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

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及调整研发费用归集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

定,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

变更和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统一的相关会计

政策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及研发费用归集方法进行的相应变更和调
整,该变更和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调整研发费用归集

方法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同意公司本次

变更和调整。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