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4-27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会议相关材料
后,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201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将续聘 2019年度审计机构
的事项,在听取有关人员的汇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我们就公司续聘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执业过程中坚持
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且为保持审计工作连贯
性,同意继续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9年年度审计机构,
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高刚 李昇平 刘小清
2019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