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翔:关于公司购买“沈阳峰梅”部分设备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2014-12-24
独立董事意见
关于宁波华翔购买“沈阳峰梅”部分设备资产
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作为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本次关联交易事先进行了了解,并审阅了有关资料。经过认真
审议,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为了保证公司短时间内具备给沈阳华晨宝马、沈阳通用就近提供
产品配套的能力,宁波华翔自2013年9月起租用沈阳峰梅注塑等生产
设备进行生产,构成日常关联交易。为了减少上述关联交易,宁波华
翔向沈阳峰梅购买原租用生产设备。
本次交易聘请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
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交易标的进行了评估,中介机构对标的增值
原因进行了说明。
本次关联交易以标的评估价值作为作价依据,关联交易价格合
理,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董事会违反诚信原则,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投入的资金为自筹资金,未动用
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也未发生募集资金变更投向的情况。
我们同意本次交易。
(签字转下页)
(本页为独立董事对宁波华翔购买“沈阳峰梅”部分设备资产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
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立人、朱红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