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翔: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5-04-24
独立董事意见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 关于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等情况的专项说明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的要求,我们作为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2014年度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审阅和查验,发表专项说明和
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严格遵守相关文件的规定,与关联方发
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也不存在对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其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存
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本报告期末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公司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欧元
担保债务逾
序 担保 担保合同 审议批准 实际担
担保对象 担保期限 期情况
号 类型 签署时间 担保额度 保金额
NBHX AUTOMOTIVE SYSTEM 连带责任
1 2012.01.31-2014.01.30 2012.01 2000 2000 无逾期
GMBH 担保
NBHX AUTOMOTIVE SYSTEM 连带责任 无逾期
2 2012.04.23-2014.04.22 2012.04 2000 2000
GMBH和 NBHX Trim GmbH 担保
NBHX AUTOMOTIVE
连带责任
3 SYSTEM GMBH 和 2013.04.25-2015.04.24 2013.04 2200 2200 无逾期
担保
NBHX Trim Gm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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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意见
NBHX AUTOMOTIVE
连带责任
4 SYSTEM GMBH 和 2013.09.25-2015.09.24 2013.09 1400 1400 无逾期
担保
NBHX Trim GmbH
NBHX AUTOMOTIVE
连带责任
5 SYSTEM GMBH 和 2014.01.9-2016.01.8 2014.02 4000 4000 无逾期
担保
NBHX Trim GmbH
NBHX AUTOMOTIVE
连带责任
6 SYSTEM GMBH 和 2014.04.04-2016.04.03 2014.04 2000 2000 无逾期
担保
NBHX Trim GmbH
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0元;
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9,600万欧元,
占公司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4.65%(欧元以1:6.5549折算);
3、公司在审议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时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
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4、公司《重大事项处置暂行办法》明确了公司原则上只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5、公司已充分提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没有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
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二、关于续聘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续聘2015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的《关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从事2014年度公司审计工
作的总结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
的决议》,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出具的《2014年度
审计报告》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该所在担任公
司的审计机构时,坚持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
三、 关于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消声器与其参股子公司长春佛吉亚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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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意见
长消厂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进行的半成品买卖行为,双方以相关产品的市场价格进行
交易,拆借资金以协议价进行交易,遵循了客观、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没有损害
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子公司特雷姆、诗兰姆、华翔饰件与华众控股发生的日常交易是因产品
专业优势互补的关系,进行采购和销售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更好地利用公司资源。
交易以市场价格作为作价依据,价格合理,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德国 Trim、特雷姆、华翔饰件与劳伦斯,宁波安通林、公主
岭安通林与宁波华乐特公司之间发生的日常交易主要是材料买卖为正常生产经营过
程中进行的半成品买卖行为,双方以相关产品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遵循了客观、公
正、公平的交易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
上海哈尔巴克与Helbako GmbH发生的日常交易主要是进行原材料采购,属正常生
产经营行为,双方以市场价格作为依据,约定协议价格进行交易,遵循了客观、公正、
公平的交易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江铃华翔发生的日常交易主要进行模具产品及汽车零部件销
售,拆借资金以协议价进行交易,交易以市场价格作为作价依据,价格合理,符合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华翔酒店发生的日常交易主要是源于公司商务活动发生餐
饮住宿费用,交易以市场价格为作价依据,价格合理,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司向华翔拓新电子支付发生水电费用属日常开销,依据市场价格定价,价格合
理,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沈阳峰梅之间发生的日常交易主要进行模具产品及汽车
零部件销售,交易以市场价格作为依据;沈阳华翔、沈阳ABC公司与沈阳峰梅发生厂
房租赁的价格以市场价格进行。沈阳华翔通过沈阳峰梅代付员工工资,以实际支付金
额进行;水电煤费用均属于日常开销,以实际开销费用为准,价格合理,符合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司的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
关联人形成依赖。
我们同意宁波华翔与关联方进行上述日常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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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意见
四、 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作为宁波华
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
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依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公司已经建立起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
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
范性文件要求,且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公司出具的2014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 关于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作为宁
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拟变更相关会
计政策发表如下意见:
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等具体会计准则,
公司依要求变更相关会计政策。
公司本次对企业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及相关规定,公司审议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不存在
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六、 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以最新总股本 53,004.7150 万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00 元(含税),共分配股利 53,004,715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
1,122,243,454.59 元,转入下一年度分配。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审慎分析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和未来投资
对资金的需求等因素,我们认为公司发展阶段尚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中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 100%。本次利润分
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
发[2012]37 号)和公司《章程》对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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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意见
案综合考虑了所处行业的特点、企业发展阶段、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因素,分配预案是
合理的,有效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同意将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立人、朱红军
201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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