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翔:重大仲裁公告2016-01-13
董事会公告
股票代码:002048 股票简称:宁波华翔 公告编号:2016-002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仲裁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
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了 Grupo
Antolin Irausa, S.A 为被申请人的《合资经营合同》争议仲裁申请书。近日,本公
司收到该委员会《仲裁受理通知》,其于 2016 年 1 月 7 日决定受理。
1.仲裁机构: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2.仲裁各方当事人名称:
申请人: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白杨路 1160 号
法定代表人:周晓峰
被申请人:Grupo Antolin Irausa, S.A(以下简称“GA”)
住所:Ctra. Madrid-Irún Km. 244.8-E09007 Burgos, Spain
法定代表人:Ernesto Antolin
二.仲裁案件的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2007 年,本公司与 GA 共同签署了宁波安通林华翔《合资经营合同》,双方约定总
投资额为 1000 万欧元,双方各出资 50%,并据此成立了宁波安通林华翔零部件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宁波安通林华翔”)。现发生纠纷,依据《合资经营合同》,特向上海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一)《合资经营合同》相关的主要内容
2007 年,本公司与 GA 共同签署了宁波安通林华翔《合资经营合同》。在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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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规定了 GA 的竞业禁止义务,并明确规定了相关违约责任。
(二)GA 违约情况
1、GA 与东风伟世通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设立合资公司并生产竞业禁止义务范
围内的产品。
2015 年 1 月 13 日,GA 与东风伟世通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合资正式设立了安通
林武汉,安通林武汉作为 GA 的关联公司,设计、生产上述产品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合
资经营合同》的竞业禁止条款。
2、GA 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安通林(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林投资
公司”)与境内汽车内饰件生产企业共同设立合资公司并生产竞业禁止范围内的产品。
2015 年 9 月 23 日安通林投资公司参股长春英提尔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长春英提尔公司”,另一股东为“常熟市汽车饰件有限公司”),长春英提尔公司下
设全资子公司北京英提尔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英提尔公司”),同时,
长春英提尔公司下设北京分公司。长春英提尔公司及其分公司、北京英提尔公司作为
GA 的关联公司,设计、生产上述产品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合资经营合同》的竞业禁止
条款。
3、GA 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安通林投资公司与境内汽车内饰件生产企业共同设立合
资公司并生产竞业禁止范围内的产品。
2015 年 9 月 18 日安通林投资公司参股常熟英提尔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常熟英提尔公司”),常熟英提尔公司作为 GA 的关联公司,设计、生产上述产品的
行为已经违反了《合资经营合同》的竞业禁止条款。
(三)GA 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2015 年 6 月 18 日,本公司委托律师向 GA 发送律师函,声明 GA 行为已严重违反
了《合资经营合同》中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要求 GA 在 30 日内纠正违约行为。GA
无视本公司的要求,截至本仲裁申请提出之日仍持续进行竞业禁止范围内的产品的开
发、生产。
(四)仲裁请求
鉴于上述情况,本公司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程序,对 GA 提
起如下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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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07 年签署的宁波安通林华翔《合资经营合同》。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竞业禁止违约赔偿费人民币 490,000,000.00 元。
3、裁决申请人以人民币 101,736,300.39 元的价格收购被申请人持有的宁波安通
林华翔的全部股权。
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及申请人的律师费。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仲裁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五.备查文件
1. 仲裁申请书;
2. 仲裁受理通知;
3. 本公司与 GA 共同签署的宁波安通林华翔《合资经营合同》。
特此公告。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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