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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华翔: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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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048                 股票简称:宁波华翔         公告编号:2016-041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
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5月17日(周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5月16日——2016年5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17日上
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时间为2016年5月16日15:00至2016年5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象山西周镇华翔山庄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晓峰先生。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57,633,42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29.73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57,633,00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29.73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2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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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2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2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00 《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633,0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议案2.00 《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633,0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议案3.00 《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633,0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0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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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议案4.00 《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633,0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议案5.00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633,0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议案6.00 《关于聘任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633,0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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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议案7.00 《关于公司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567,3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7%;反对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关联股东——周晓峰、华翔集团和杨军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议案8.00 《关于出售所持部分“富奥股份”并授权董事长实施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633,0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议案9.00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633,0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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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议案10.00 《关于对德国“NBHX AUTOMOTIVE”增资5,000万欧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633,0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徐军律师、张天龙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
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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