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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华翔: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公告2016-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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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048             股票简称:宁波华翔           公告编号:2016-053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
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6 年 6 月 22 日,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宁波华
翔”)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调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及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9
月 18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规定,本次将 Low
Tai Huat(罗大发)以及所持戈冉泊的股权从本次重组方案中剔除,以及修改本次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和配套募集资金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安排,不构成对本次重组方案
的重大调整。
    本次方案的调整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一、调整前方案
    经宁波华翔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的议案》,宁波华
翔本次交易的原方案为: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宁波峰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峰梅”)
持有的宁波劳伦斯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劳伦斯”)100%的股权,及
宁波峰梅、申重行、Low Tai Huat(罗大发)和上海泛石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泛石投资”)合计持有的上海戈冉泊精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戈冉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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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3%股权。
    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华”或“评估机构”)
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6]第 3168 号《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购买宁波劳伦斯
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 100%股权项目评估报告》和中企华评报字[2016]第 3157 号《宁
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购买上海戈冉泊精模科技有限公司 93.63%股权项目评估
报告》,以 2015 年 10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本次重组交易标的宁波劳伦斯 100%股
权评估值为 137,223.75 万元,戈冉泊 100%股权的评估值为 65,037.07 万元。参考标的
资产的评估值,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宁波劳伦斯 100%股权购买价格为 137,223.00 万元,
戈冉泊 93.63%股权的购买价格为 60,895.00 万元。
    同时,公司向其他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
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标的资产价格的 100%。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募集配套资金成功
与否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履行及实施。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具体内容
    1.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的交易标的为宁波峰梅所持有的宁波劳伦斯 100%股权以及宁波峰梅、
申重行、Low Tai Huat(罗大发)和泛石投资合计持有的戈冉泊 93.63%股权。
    2.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3.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的方式为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宁波峰梅、申重行、Low Tai Huat
(罗大发)和泛石投资。
    4.标的资产价格
    以 2015 年 10 月 31 日为审计、评估基准日,根据中企华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6]
第 3168 号《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购买宁波劳伦斯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 100%
股权项目评估报告》,宁波劳伦斯全部股权的评估值为 137,223.75 万元,以前述资产
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为基础,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公平协商后确定公司就购买标的资产宁
波劳伦斯全部股权需支付的交易总对价为 137,223.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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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 2015 年 10 月 31 日为审计、评估基准日,根据中企华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6]
第 3157 号《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购买上海戈冉泊精模科技有限公司 93.63%
股权项目评估报告》,戈冉泊全部股权的评估值为 65,037.07 万元,以前述资产评估报
告的评估值为基础,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公平协商后确定公司就购买标的资产戈冉泊
93.63%股权需支付的交易总对价为 60,895.00 万元。
    公司购买标的资产宁波劳伦斯、戈冉泊相关股权需支付的交易对价合计为
198,118.00 万元。
    5.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议案董
事会决议的公告之日即 2016 年 3 月 22 日。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为 13.51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15.00 元/股)的 90%。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或触发调价机制,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发行数量
也随之进行调整。
    6.调价机制
    为应对因资本市场波动以及行业因素造成的公司股价下跌对本次交易可能产生
的不利影响,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拟引入发行价格调整方
案如下: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前,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一交易日当日为调价基准日:
    (1)中小板综合指数(399101)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 20
个交易日相比于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 2015 年 11 月 18 日)
收盘点数(即 12702.13 点)跌幅超过 10%;
    (2)宁波华翔(002048)收盘价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20
个交易日相比于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 2015 年 11 月 18 日)
收盘价(即 17.40 元/股)跌幅超过 10%。
    当调价基准日出现时,公司有权在调价基准日出现后 2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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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按照价格调整方案对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董事会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调整为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发行价格调整后,标的股权的定价不
变,因此发行的股份数量=本次交易总对价÷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在调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若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的确定进行政策调
整,则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7.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票的数量根据以下方式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发行股票的股数=标的资产交易价格÷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
    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发行数量精确至股,不足一股的,交易对方自愿放弃。最终
认购股份总数乘以发行价格低于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差额部分,交易对方同意放弃该
差额部分。
    根据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198,118.00 万元和确定的发行价格 13.51 元/股计算,本次
公司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总量为 146,645,447 股,具体如下:

  标的公司          交易对方      出售比例    出售价值(元)     对应股份数(股)
宁波劳伦斯   宁波峰梅               100.00%   1,372,230,000.00          101,571,428
             宁波峰梅              85.1785%     553,972,851.89           41,004,652
             申重行                 3.3383%      21,710,876.25            1,607,023
             Low Tai Huat(罗大
戈冉泊                              3.0300%      19,706,119.99            1,458,632
             发)
             泛石投资               2.0850%      13,560,151.87            1,003,712
             合计                  93.6318%     608,950,000.00           45,074,019
    具体发行数量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定价基准日至发
行日期间,公司如有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或触发调
价机制,发行数量亦作相应调整。
    8.期间损益
    经交易各方协商同意,标的公司于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的收益归上市公司所
有;如出现亏损,由交易对方按其在宁波劳伦斯及戈冉泊的持股比例承担。
    9.锁定期安排
    (1)宁波峰梅及申重行、Low Tai Huat(罗大发)通过本次交易认购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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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及在本次重组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前(以较
晚者为准)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
遵守前述规定。
    本次重组完成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
者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宁波峰梅通过本次交易认购的宁
波华翔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2)泛石投资通过本次交易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遵守前
述规定。
    (3)宁波峰梅、泛石投资、申重行、Low Tai Huat(罗大发)承诺的上述股份锁
定期与《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盈利预测补偿期内的股份锁定时间不一致的,按
照较长的股份锁定期履行股份锁定义务;但按照交易对方与发行人签署的《盈利预测
补偿协议》进行回购的股份除外。
    (4)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宁波峰梅、申重行、Low Tai Huat(罗大发)和泛
石投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深交所的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办理。若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或相关规定要求的锁定期长于上述锁定期的,
将会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10.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
    本次发行股份完成后,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
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享。
    11.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12.决议的有效期
    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三)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内容
    1.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2.发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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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方式。
    3.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其它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 10 名的其他特定投资者。
    4.发行股份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
议公告日。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6.56 元/股)的 90%,即 14.91 元/股。最终发行价格将
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发行股数也随之进行调整。
    如公司董事会根据调价方案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本
次配套融资的发行价格也相应调整。
    5.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及发行数量
    本次配套融资额不超过标的资产价格的 100%,拟不超过 190,000.00 万元。按照
14.91 元/股的发行价格计算,向不超过 10 名的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数量预计不超
过 127,431,254 股。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最终发行价格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公司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
则将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发行数量随之作出调整。
    6.配套资金的用途
    本次交易的配套融资中,70,000 万元用于上市公司轿车用碳纤维等高性能复合材
料生产线技改项目,25,000 万元用于上市公司轿车用自然纤维复合材料生产线技改项
目,50,000 万元用于偿还标的公司宁波劳伦斯银行借款,剩余部分在支付交易相关费
用后,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以提高并购后的整合绩效。
    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相关实施主体将根据实际
需要另行筹措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全额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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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本次募集资金未被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失败或募集配套资金
不足,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7.锁定期安排
    公司向不超过 10 名的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自其认购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在此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发行结束后,
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事项而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如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则对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锁定期有其
他规定的,还应同时符合该等规定的要求。
    8.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
    本次发行股份完成后,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上市公司新老
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享。
    9.上市地点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将在深交所上市。
    10.决议的有效期
    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11.关于独立财务顾问具有保荐人资格的说明
    本次交易拟募集不超过标的资产价格 100%的配套资金,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聘请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保荐人资格。


    二、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
    鉴于 Low Tai Huat(罗大发)为外籍自然人,为快速推进本次交易进程,公司及
宁波峰梅实业有限公司、申重行、Low Tai Huat(罗大发)和上海泛石投资咨询企业
(有限合伙)等交易对方同意将 Low Tai Huat(罗大发)及其所持戈冉泊的股权从本
重组方案中剔除。同时,经审慎考虑,决定修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配套募集资
金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公司本次重组方案调整如下(仅列示调整条款):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宁波峰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峰梅”)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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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宁波劳伦斯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劳伦斯”)100%的股权,及
宁波峰梅、申重行和上海泛石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泛石投资”)合
计持有的上海戈冉泊精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戈冉泊”)90.60%股权。
    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华”或“评估机构”)
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6]第 3168 号《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购买宁波劳伦斯
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 100%股权项目评估报告》和中企华评报字[2016]第 3157 号《宁
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购买上海戈冉泊精模科技有限公司 93.63%股权项目评估
报告》,以 2015 年 10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本次重组交易标的宁波劳伦斯 100%股
权评估值为 137,223.75 万元,戈冉泊 100%股权的评估值为 65,037.07 万元。参考标
的资产的评估值,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宁波劳伦斯 100%股权购买价格为 137,223.00 万
元,戈冉泊 90.60%股权的购买价格为 58,924.00 万元。
    同时,公司向其他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
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标的资产价格的 100%。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募集配套资金成功
与否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履行及实施。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具体内容
    1.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的交易标的为宁波峰梅所持有的宁波劳伦斯 100%股权以及宁波峰梅、
申重行和泛石投资合计持有的戈冉泊 90.60%股权。
    2.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的方式为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宁波峰梅、申重行和泛石投资。
    3.标的资产价格
    以 2015 年 10 月 31 日为审计、评估基准日,根据中企华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6]
第 3168 号《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购买宁波劳伦斯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 100%
股权项目评估报告》,宁波劳伦斯全部股权的评估值为 137,223.75 万元,以前述资产
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为基础,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公平协商后确定公司就购买标的资产宁
波劳伦斯全部股权需支付的交易总对价为 137,223.00 万元。
    以 2015 年 10 月 31 日为审计、评估基准日,根据中企华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6]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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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57 号《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购买上海戈冉泊精模科技有限公司 93.63%
股权项目评估报告》,戈冉泊全部股权的评估值为 65,037.07 万元,以前述资产评估报
告的评估值为基础,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公平协商后确定公司就购买标的资产戈冉泊
90.60%股权需支付的交易总对价为 58,924.00 万元。
    公司购买标的资产宁波劳伦斯、戈冉泊相关股权需支付的交易对价合计为
196,147.00 万元。
    4.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议案董
事会决议的公告之日即 2016 年 3 月 22 日。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为 13.51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15.00 元/股)的 90%。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或触发调价机制,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发行数量
也随之进行调整。
    公司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 2016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最新总股本 53,004.7150 万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00 元(含税)。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由原来 13.51 元/股调整为 13.41 元/股。
    5.调价机制
    为应对因资本市场波动以及行业因素造成的公司股价下跌对本次交易可能产生
的不利影响,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拟引入发行价格调整方
案如下: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前,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一交易日当日为调价基准日:
    (1)中小板综合指数(399101)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 20
个交易日相比于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 2015 年 11 月 18 日)
收盘点数(即 12702.13 点)跌幅超过 10%;
    (2)汽车零部件Ⅱ(801093.S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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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个交易日相比于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 2015 年 11 月 18
日)收盘点数(即 5,876.18 点)跌幅超过 10%。
    当调价基准日出现时,公司有权在调价基准日出现后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
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按照价格调整方案对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董事会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调整为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发行价格调整后,标的股权的定价不
变,因此发行的股份数量=本次交易总对价÷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在调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若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的确定进行政策调
整,则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6.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票的数量根据以下方式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发行股票的股数=标的资产交易价格÷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
    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发行数量精确至股,不足一股的,交易对方自愿放弃。最终
认购股份总数乘以发行价格低于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差额部分,交易对方同意放弃该
差额部分。
    根据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196,147.00 万元和确定的发行价格 13.41 元/股计算,本次
公司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总量为 146,269,201 股,具体如下:

  标的公司          交易对方     出售比例      出售价值(元)     对应股份数(股)
宁波劳伦斯   宁波峰梅              100.00%     1,372,230,000.00          102,328,859
             宁波峰梅             85.1785%       553,969,204.13           41,310,156
             申重行                3.3383%        21,710,733.29            1,618,996
戈冉泊
             泛石投资              2.0850%        13,560,062.58            1,011,190
             合计                 90.6018%       589,240,000.00           43,940,342
    具体发行数量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定价基准日至发
行日期间,公司如有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或触发调
价机制,发行数量亦作相应调整。
    7.锁定期安排
    (1)宁波峰梅及申重行通过本次交易认购的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及在本次重组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前(以较晚者为准)不得转让。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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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遵守前述规定。
    本次重组完成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
者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宁波峰梅通过本次交易认购的宁
波华翔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2)泛石投资通过本次交易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遵守前
述规定。
    (3)宁波峰梅、泛石投资、申重行承诺的上述股份锁定期与《盈利预测补偿协
议》约定的盈利预测补偿期内的股份锁定时间不一致的,按照较长的股份锁定期履行
股份锁定义务;但按照交易对方与发行人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进行回购的股
份除外。
    (4)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宁波峰梅、申重行和泛石投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深交所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办理。若证券监管
部门的监管意见或相关规定要求的锁定期长于上述锁定期的,将会根据相关证券监管
部门的监管意见和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三)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内容
    1.发行股份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
议公告日。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6.56 元/股)的 90%,即 14.91 元/股。最终发行价格将
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发行股数也随之进行调整。
    公司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 2016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最新总股本 53,004.7150 万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00 元(含税)。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配套募集资
金的发行价格由原来 14.91 元/股调整为 14.81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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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在严格遵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等法规和监管审核要求,在中国证监会召开重组会审核本次交易前,经
合法程序召开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可以对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进行一次调整,
调整后的发行底价为调价基准日(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为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张立人先生、朱红军先生就上述重组方案调整,事前进行了了解,
并以书面方式表示认可,并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及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9 月 18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
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规定,本次将 Low Tai Huat(罗大发)以及所持戈
冉泊的股权从本次重组方案中剔除,以及修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配套募集资金
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安排,不构成对本次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本次方案的调整在
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由于上述方案调整,本次重组
交易相关方签署补充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交易。


    四、中介机构意见
    1、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年 9 月 18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
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规定: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根据《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
重大调整问题,明确审核要求如下:
    “1、关于交易对象
    (1)拟增加交易对象的,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2)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
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第 2 条的规定不构成重组方案重
大调整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3)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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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 20%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
整。
       2、关于交易标的
       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
整。
       (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
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 20%;
       (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
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3、关于配套募集资金
       (1)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委会议可以审
议通过申请人的重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2)新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因此,本次被剔除的 Low Tai Huat(罗大发)持有的戈冉泊 3.03%股份的资产总
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 20%,变更标的
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2、法律顾问意见
       (1)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价格调整机制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
五条的相关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等相关规定
       (2)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及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9 月
18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中国证监会关于如何
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问题的相关解答,本次修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和配套募集资金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安排及将 Low Tai Huat(罗大发)及其所持
戈冉泊的股权从重组方案中剔除,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发行股份数量调整幅度均未
超过 20%,且对戈冉泊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因此,本次重组方案的调整不
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对原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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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备查文件
    1、宁波华翔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宁波华翔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宁波华翔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重组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重组方案的独立意见
    5、宁波华翔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特此公告。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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