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翔:关于公司调整本次重组方案及签署相关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2016-06-25
独立董事意见
关于宁波华翔调整本次重组方案及签署相关
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宁波华翔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调整本
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并签署“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相关事项与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
进行了沟通,并仔细阅读了相关资料。经过认真审议,我们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及中国
证监会 2015 年 9 月 18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
解答修订汇编》规定,本次将 Low Tai Huat(罗大发)以及所持戈冉
泊的股权从本次重组方案中剔除,以及修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
配套募集资金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安排,不构成对本次重组方案的
重大调整。本次方案的调整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
股东大会审议。由于上述方案调整,本次重组交易相关方签署补充协
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交易。
(签字转下页)
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立人、朱红军
2016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