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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国微: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2021-09-28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
指引》等有关规定,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证券”或“保荐机
构”)作为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国微”或“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对紫光国微拟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事项进
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的目的
    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的外汇结算业务量逐步增加,主要以美元等
外币结算为主。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汇兑损益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
定的影响。为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公司拟在
金融机构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
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概述
    公司拟开展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远期外汇交易是指交易
双方签订远期外汇交易合约,事先约定外汇交易的币种、金额、汇率、交割时间
等交易条件,到期才进行实际交割的外汇交易。
    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情况
    1、远期外汇交易品种
    公司拟开展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
结算货币,开展交割期与预测回款期一致且金额与预测回款金额相匹配的远期外
汇业务,具体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外汇掉期业务。
    2、预计业务期间和交易金额
    自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之日起的 12 个月内,公司拟在
金融机构办理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累计金额折合不超过 5,000 万美元。
    3、预计占用资金
    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公司除根据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缴纳一定比例的
保证金外,不需要投入其他资金,该保证金将使用公司的自有资金。缴纳的保证
金比例根据与不同金融机构签订的具体协议确定。
    四、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风险分析
    开展远期外汇交易可以在汇率发生大幅波动时,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
使公司专注于生产经营,但同时远期外汇交易也会存在一定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如果公司预计汇率大幅
波动的方向与外汇套保合约方向不一致,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汇兑损失。但公司
从事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目的是锁定汇兑成本,且不进行投机和套利操作,因
此风险可控。
    2、内部控制风险:远期外汇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
公司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客户履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款期内收
回,从而导致公司无法按期结汇、售汇,造成相应损失。
    五、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制定了《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操作
原则、审批权限和责任范围、内部操作流程、后续管理、信息隔离措施、信息披
露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司将严格按照该制度的有关规定安排和使用专业人员,
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同时建立
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度,并形成高效的风险处理程序。
    2、严格控制远期外汇交易的资金规模,远期外汇交易必须基于业务部门制
订的外币收款及付款计划,严格按照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中规定
履行审批后,方可进行操作。
    3、为防止远期结汇延期交割,公司将高度重视应收账款的管理,积极催收
应收账款,避免出现应收账款逾期的现象。
    六、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远期外汇交
易业务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本议案在公司董事会决
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的意见
    保荐机构审阅了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及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相关议案及决议、独立董事出具的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汇
率波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已针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制定了《远期外汇交易
业务管理制度》,相关业务管理制度较为完备,具有相应的风险控制;公司开展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
了明确同意的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此次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开

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马洪凯                         史小飞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