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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工国际:内部审计制度(2019年10月)2019-10-23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及经营方针的有效贯彻与执行,发挥内部审计在内部控制体系

中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

审计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

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及《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所属分(子)公司以及各境

外机构。境外机构包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

湾地区)设立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工程项目办事处

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本部、公司

所属分(子)公司以及各境外机构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

及建设项目或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独立、客观、

公正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对董事会下属

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日常工作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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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主管经理领导。

   第五条     公司所属分(子)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独立的内审机构

或者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岗位。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

财务、金融、经济、工程、法律、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

能。

   第七条     审计部设置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管理工作。审

计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部负责人必须具有高

级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应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

的保护,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工作,更不得打

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审计事项有

利害关系的,要主动向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主管领导请求回避。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财

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和聘任,以及相

关的后续教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十三条     负责制定、完善内部审计工作相关制度、规定、细则等,

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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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负责对公司本部及所属分(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及执行情况、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价;并至少每年向审计

委员会及主管经理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负责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及

主管经理提交下一年度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将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

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等事项作

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六条 负责每季度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

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

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

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七条      负责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进行一次汇报,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

题。

   第十八条 负责对公司本部、所属分(子)公司资产、负债、损益

及其经营管理活动、经营绩效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负责对公司本部、所属分(子)公司重要投资项目、重

大财务收支、重要经营活动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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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负责对公司本部、所属分(子)公司以及境外机构主要

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一条 负责对公司本部、所属分(子)公司的项目概(预)

算、决算及项目中期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负责对公司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相关数据的真实性

及完整性进行独立验证。

   第二十三条 负责对公司境外机构开展审计,主要包括境外机构负

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财务决算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及其他专项审

计。

   第二十四条 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委托外部审计机

构对公司及其所属企业重大项目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 完成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下达的各项审计、财

务、风险等相关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完成公司审计委员会以及主管经理批准或要求的其

他审计事项。

   第二十七条 对分(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

理。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报送财务收支计

划、财务预算决算、会计报表、会计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有权参与公司制度修订、财务管理、经营决策、

工程建设、重大合同以及对外投资等有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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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检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

关的资料和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三)检查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

和有关资料;

    (四)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

得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报经

主管经理批准,及时予以制止;

    (六)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经营管理中存在的

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企业和人员,提

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报

表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主管经理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有权向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提出改进经

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有权要求所属分(子)公司上报年度审计工作

计划、审计工作总结及年度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工作总结。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授予审计部的其它权限。


                第五章   审计工作方式及程序

    第三十四条 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可采取以下审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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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审计:被审计单位将有关资料送到审计部指定地点的审计。

    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直接进行审计。

    委托审计:审计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机构进行的审计。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依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及管理目标制订年度

审计工作计划,经审计委员会及主管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审计实施前,应成立审计小组,审计小组组长负责制

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报主管经理批准后执行。审计小组实施审计前,至

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临时安排的审计项

目除外。

    第三十七条 审计实施中,审计小组各成员应按照工作规范收集相

关资料、编制工作底稿。审计小组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

向审计部及其主管经理进行汇报。

    第三十八条 审计结束时,审计小组负责编制审计报告,书面征求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要在收到审计报

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否则,视为同意审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审计报告经主管经理审批后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

单位应根据审计建议积极整改,并在 3 个月内将整改结果书面反馈给审

计部。

    第四十条     审计小组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后续审

计。

    第四十一条 审计小组在审计工作结束后,对审计通知书、审计工

作底稿、审计取证记录、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按规定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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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管理。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对象必须对审计中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并按要求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第四十三条 各分(子)公司、事业部、职能部门对相应监管业务

领域中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

关监管制度。

   第四十四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

部以及进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审计部应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安全生产、

风险管理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等

工作机制。

   第四十六条 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按照管辖

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直接责任

人、责任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审计部可根据情节轻重,向公司提出行

政处分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账簿、报表、凭证、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碍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谎报经济运行结果,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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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公

司应追究其工作责任,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调离工作岗位的

处理,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利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玩忽职守,给国家或被审计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其它违反审计工作纪律的。

    第四十九条 被处罚的部门或人员对依照本制度第四十七条、第四

十八条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向公司提出申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中工国际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修订)》(中工审字[2012]42 号)同时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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