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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工国际: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2年7月)2022-07-13  

                                                                中工国际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维护信息披露公平的原则,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
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于信息披露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有关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子公司,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以及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
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
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要
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
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
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
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
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
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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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向相关行政管理部
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
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并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
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项目申报、投融资活动、项目咨
询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公司应要求对方保密,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漏有关信息、在有关
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公司应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如有)等材料,应将
原件或复印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深化改革办公室)备查。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
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对外提交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
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
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
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应当依法
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悖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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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深化改革办公室)负责
解释和修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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