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国际: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2-08-20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捐赠赞助行为、加强对外捐赠管理、正确履行社会责任,
依据《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
发评价〔2009〕317 号)、《关于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
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发评价〔2015〕41 号)、《中国机械工
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国机财[2021]329 号)和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企业。本办法所称下属企
业是指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 32 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
易监督管理办法》认定的公司直接或间接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
的全级次企业。除特别说明外,本办法所称下属企业级次均指管
理层级。下属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企业对外捐赠管理
实施细则,报公司审定后实行。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管理和规模安排
第三条 对外捐赠的范围分为两类:
(一)一类捐赠事项。为向国家安排的定点帮扶地区的捐赠。
该类事项捐赠规模限额、审批程序、捐赠渠道、监督检查等事项
按照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帮扶支出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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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执行,其他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二类捐赠事项。为向受灾地区、其他定点帮扶地区、
定点援助地区或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抗击疫情捐
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
公益性捐赠,以及境外履行社会责任等其他捐赠。
第四条 公司和下属企业对外捐赠事项应纳入预算管理。其
中,除一类捐赠事项、二类捐赠事项中由国资监管机构统一组织
的向受灾地区、抗击疫情等捐赠事项外,其他捐赠事项由公司管
理。
第五条 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应
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
有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企业经营者
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不得
以各种名目突破一类、二类捐赠事项范围,侵占国有资产、损害
国有权益。
第六条 除国资监管机构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公司
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
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
应当依法拒绝。向境外进行捐赠的,应遵守所在国家(地区)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外捐赠应当诚实守信,严禁各类虚假宣传
或许诺行为。
第七条 对外捐赠规模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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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排对外捐赠规模的总体原则:
1.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
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
一类捐赠事项和二类捐赠事项的支出规模和标准。对外捐赠支出
规模一般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最高限额。
2.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超过管控线、经营活动现金
净流量为负数或大幅减少的情况,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
缩。
3.企业资不抵债、年度预算亏损、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
营的企业,除定点帮扶、向受灾地区、应对疫情等特殊情况外,
原则上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安排对外捐
赠支出的,需经本企业董事会审议决策后,逐级上报审批,最终
经集团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对外捐赠规模限额:
一类捐赠事项应按照国资监管定点帮扶工作相关要求安排
捐赠规模,并在年度预算中单独列示;二类捐赠事项中,向受灾
地区捐赠、应对疫情捐赠可根据需要预留额度,并在预算中单独
列示、专款专用;其他捐赠事项,按以下限额进行控制,并在年
度预算中列报。
净资产(指各企业预算年度单户净资产,下同)小于 5 亿元
(含)的企业,捐赠金额控制在 20 万元(含)以内;净资产在
5 亿元至 10 亿元(含)的企业,捐赠金额控制在 50 万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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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内;净资产在 10 亿元至 50 亿元(含)的企业,捐赠金额控制
在 100 万元(含)以内;净资产在 50 亿元至 100 亿元(含)的
企业,捐赠金额控制在 150 万元(含)以内;净资产在 100 亿元
以上的企业,捐赠金额控制在 200 万元(含)以内。
第三章 对外捐赠管理机构、预算管理及审批
第八条 对外捐赠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公司党委工作部是对外捐赠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
司及下属企业对外捐赠事项预算汇总,并会同各相关部门完成对
外捐赠事项预算审核工作,负责办理和受理公司及下属企业对外
捐赠事项履行决策审批手续。
(二)公司财务部为捐赠支付的审核部门,负责对捐赠支付
单据依规进行审核,并根据对外捐赠凭据做好账务和税务处理。
(三)董事会办公室(深化改革办公室)、综合管理部为对
外捐赠信息披露、宣传部门,负责对外捐赠事项图片及文字资料
等记录工作,并按规定对对外捐赠事项进行披露和宣传报道。
(四)审计风控部、纪委办公室是对外捐赠支出的后续监督
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外捐赠的监督检查和现场检查或审计等。
第九条 对外捐赠预算管理
(一)预算内捐赠支出。公司应将日常对外捐赠事项纳入预
算管理。公司每年安排的日常捐赠预算支出规模在符合第七条标
准的前提下,纳入公司本年预算,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后,
随年度预算报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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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算外或超预算捐赠支出。
1.一类捐赠事项的预算外、超预算支出,执行集团定点帮扶
工作相关要求。
2.二类捐赠事项中,对于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情况,超出
公司预算范围需紧急安排的捐赠支出,属于国资监管机构统一组
织捐赠事项的,公司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后支出。
3.对于其他预算外、超预算捐赠事项,不论金额大小,均应
当提交公司相应决策机构专题审议,在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及审批
程序后、实际捐赠发生前,以专项申请形式提交国资监管机构按
权限审批。
(三)向国资监管机构提交的专项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正式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对捐赠企业财务承受能力及资
金状况、项目背景、实施计划、资金支出安排、预期效果、对生
产经营的影响等作出详细说明。
2.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文件。
第十条 对外捐赠金额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批权限时,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达到应当披露标准的,应及时
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应当对对外捐赠支出发生时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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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审核,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工程事业部需要发起对外捐赠支出
时,应根据审批权限,向公司党委工作部分别提交公司党委会、
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国资监管等决策机构同意公
司对外捐赠的相应审批或备案文件,公司党委工作部对文件审核
通过后,在业财管控平台填写“款项支付申请单”,经公司党委工
作部负责人、分管党委工作部的公司领导、公司财务总监、公司
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方可支付。
下属企业的审批流程和权限由下属企业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 年度单项捐赠项目支出规模大于 3,000 万元的,
为重大单项捐赠支出。无论是否纳入年度预算,支出时需经公司
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及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后方可支付。对外捐
赠金额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
的股东大会审批权限时,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按规定流程办理支付手续。
第四章 后续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每年应提交对外捐赠事项的专
项报告,对全年对外捐赠预算支出项目、支出方案及支出规模等
预算安排作出详细说明,并对上年捐赠的实施情况及捐赠预算执
行情况进行总结。对外捐赠预算专项报告应随同年度预算报告上
报集团。
第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社会责任报告、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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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信息发布会及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方式,及时公布
对外捐赠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除外。对外公布
的信息包括:捐赠支出情况、受赠对象情况、捐赠途径、捐赠项
目实施效果、捐赠监督检查情况和未来捐赠计划等。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财务监督工作,在
实际发生对外捐赠支出后,规范进行账务处理。公司应当重视对
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后续跟踪,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组
织对重大捐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或审计,督促受益对象发挥捐赠
的最大效益。公司应当通过纪检、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等多
种渠道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找企业在制度建设、工作组织、
决策程序、预算安排、项目实施和财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认真整改。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风控部、纪委办公室采取一般捐赠项目
不定期抽查、重大捐赠项目执行完毕后按期检查的方式,对公司
及下属企业捐赠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
定程序决策、未及时报备等不规范行为,督促及时整改;对在对
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转移国有资产等行为的,
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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