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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工国际: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2022-08-20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金融衍生业务的管理与运作,完善金融衍生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
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依法合规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利用金融
衍生业务的套期保值、规避风险功能,科学保障业务稳健发展,
根据《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
事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中国机
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企业。本办法所称下属企
业是指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 32 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
监督管理办法》认定的公司直接或间接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的
全级次企业。除特别说明外,本办法所称下属企业级次均指管理
层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管理的金融衍生业务包括公司在境内外从
事的以商品为标的资产的商品期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类衍生业
务)和以货币、利率、汇率为标的资产的远期合约、掉期业务(以
下简称货币类衍生业务)。除此之外,公司及各下属企业不得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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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权等其他金融衍生业务。
    第四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业务须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
金融、期货、外汇、行业监管及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集团)、公司制度等方面的管理规定,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二)稳健审慎原则: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坚持稳健审慎原
则,树立“风险中性”理念,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交易
规模及期限,禁止盲目冒进,减少商品或货币波动对经营利润的
影响,保持公司健康平稳发展。
    (三)套期保值原则: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要严守套期保值原
则,以降低实货风险敞口为目的,与实货的品种、规模、方向、
期限相匹配,与企业资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不得开展
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
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四)集中管理原则:公司总部按照国资监管要求,根据自身
业务特点和管理需求,制定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负责公司金
融衍生业务的统一管理、资质申报、预算编制、组织监督检查等
各项工作。公司及下属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操作
主体)应制定专门的业务操作手册或合规手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总部是公司全系统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责任主
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主要负责人,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系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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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衍生业务制度体系建设、健全内部控制和日常工作开展。主要
职责包括:
    (一)拟定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制度,推动各下属企业建
立健全金融衍生业务制度体系。
    (二)负责汇总审核公司及其有业务需求的下属企业开展金
融衍生业务的资质和专项预算及调整事项,负责在审议批准的范
围内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不得再向下授权。
    (三)应根据业务模式、管控架构和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特
点,严守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严格执行已建立的管理制度。
应负责识别、评估公司及下属企业在从事金融衍生业务时面临的
各类风险,并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建立风险应对方案。
    第六条   申请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公司各下属企业主要职责
包括:
    (一)负责制定本企业金融衍生业务操作手册或合规手册。
各下属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的主要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二)提交的金融衍生业务资质申请和专项预算及调整事项
等,需经本企业董事会审批。
    (三)应根据业务模式、管控架构和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特
点,严守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应负责识别、评估企业在从事金融衍生业务时面临的各类风险,
并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建立风险应对方案。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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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策和审批机构。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一)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未达到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二)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批。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
计算范围。
       第八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
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
项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
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融衍生金额不应超过预计额度。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就金融衍生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
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
当发表专项意见。
                           第四章      资质核准
       第十条     公司本部及各下属企业在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前,需
按照《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进行
资质核准,并在经核准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
企业原则上须是纳入集团三级管控范围的下属企业。
       第十一条    资产负债率高于管控线、连续三年经营亏损且资
金紧张的下属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各操作主体开展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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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业务或产生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
业务资质应当暂停,风险处置及整改完成后,需重新进行资质核
准。
       第十二条   各操作主体在申请资质时,应开展充分的可行性
论证。在经各企业董事会审批后,将可行性论证材料 (见附件一)
与董事会决议一起报送公司。公司财务部组织初审通过后,按照
有关规定办理资质核准手续。
       第十三条   资质核准事项应明确操作主体的交易品种、工具、
场所等。交易品种须与主业密切相关;工具须结构简单、流动性
强、风险可认知;境内企业须优先选择境内交易场所。未经营相
关境外实货业务的,不得从事境外金融衍生业务。商品类衍生业
务应当仅开展场内业务,确需开展场外业务的,需单独取得授权。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专项预算管理、监督检查等方式,对各
下属企业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资质进行检查回顾,必要时将调整
各下属企业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资质。各操作主体业务资质核准
事项需变更时,须重新进行资质核准。对因并购、划转等新纳入
的操作主体,应当在三个月内履行业务资质核准程序。
                      第五章 年度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应编制金
融衍生业务专项预算,金融衍生业务专项预算随公司年度预算提
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金融衍生业务专项预算应当与操作主体财务承受
能力、年度经营计划相匹配。专项预算的审批内容应当包括: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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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年度实货经营规模预计的年度保值规模、时点最大净持仓规模、
含保证金在内的资金占用规模、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等。商品
类衍生业务交易品种须是其主业经营密切相关的商品,商品类衍
生业务年度保值规模不超过年度实货经营规模的 50%,时点净持仓
规模不得超过对应实货风险敞口的 50%,申请的保证金额度需控制
在与对应商品类衍生业务规模相匹配的范围内。
    第十七条   各操作主体应严格在审批通过后的预算额度内开
展金融衍生业务,不得超预算开展。专项预算不得随意变更,如
遇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国家经济政策调整、企业经营计划变
更等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六章   业务交易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在已履行完审批程序的金融衍生
业务资质和专项预算范围内具体实施金融衍生业务。
    第十九条   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负责签署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二十条 操作主体要强化金融衍生业务风险管理。各操作
主体要严守套期保值原则,严格执行已制定的业务操作手册或合
规手册及相关内控制度,严格合规管理,强化内控执行,规范开
展交易。
    (一)开展商品类衍生业务的操作主体,须设置独立的风险
管理部门、交易部门、财务部门。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的操作主
体,其中开展频次较高、业务规模较大的企业应设置单独的风险
管理部门和交易部门,因开展频次较低、业务规模较小未设置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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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的风险管理部门和交易部门的企业,应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及
人员分离原则。
    (二)公司本部交易部门中交易人员名单及权限,经公司党
委会研究讨论通过后,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审批;下属企业交
易部门中交易人员名单及权限由本企业董事会负责审批。各操作
主体要严格执行前中后台岗位、人员分离原则,建立定期轮岗和
培训制度。人员职责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中止或重新审批。严禁
企业负责人直接操盘。
    (三)各操作主体应当根据已履行审批完程序的业务预算制
定具体操作方案,公司本部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操作;下
属企业报本企业董事会审批后操作。对于未经批准的操作方案,
财务部门不得拨付资金,不得进行交易结算。
    (四)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12 个月或实货合同规定的时间,
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
   (五)对保证金等资金账户实行专门管理,规范资金划拨和
使用程序,加强日常监控,动态开展资金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
严格履行保证金追加审批程序。不得以个人账户(或个人名义)
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六)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将金融衍生业务盈亏
与实货盈亏进行综合评判,客观评估业务套保效果,不得将绩效
考核、薪酬激励与金融衍生业务单边盈亏简单挂钩,防止片面强
调金融衍生业务单边盈利导致投机行为。
   (七)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采用定量及定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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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识别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针对
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风险事项,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处置权限
及程序。
   (八)出现风险或违规事项时,风险管理部门应独立上报集
团。
   第二十一条公司开展商品类衍生业务的各操作主体,应当建
立覆盖业务全流程的金融衍生业务信息系统,将内控制度嵌入系
统,实现“期现一体”管理,具备套保策略审批、交易信息记录
或台账、风险指标监测、超限额或违规交易预警等功能。
                       第七章    报告机制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机制
       公司应于每季度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组织报送金融衍生业务
报告,未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当进行“零申报”。
       各操作主体应制定金融衍生业务统计报告工作机制,强化组
织管理,明确责任部门,细化统计标准和数据口径,确保报送信
息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异常情况报告
       公司及下属企业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发生重大损失风险、重大
法律纠纷等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集团报告,并持
续及时报告后续进展情况。突发或特别紧急事项应先口头报告,
并在 1 个工作日内补充书面报告。如果重大事项达到信息披露标
准,公司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概括、产生
影响、亏损原因、货币现金价值或商品现货价值、已采取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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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措施、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金融衍生业务
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第二十五条   金融衍生业务应作为重点事项强化监督检查力
度,公司审计风控部负责每年组织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全覆盖审计
检查,重点关注业务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有效性,会计核算的真
实性等。公司审计风控部应至少每半年对公司本部的金融衍生业
务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各操作主体,应将金
融衍生业务作为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将企业内审部门、纪检、巡
察、法律、财务等各类监督检查工作有机结合,对金融衍生业务
进行持续有效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于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审计风控部要及
时向公司及审计委员会报告,并督促整改到位。对于违反国家法
律、法规及本办法开展业务,存在瞒报、漏报情况,或者疏于管
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将根据《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进行责任
追究。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相关情况。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深化改革办公室)为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的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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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协助履行金融衍生业务的董事会及股
东大会审批程序,并实施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
执行进展和交易安全状况,如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
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已交易金融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
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
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报告期内已经开展的
金融衍生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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