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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南能投: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0-01-11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刘婷、李青倩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
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12 月 23 日召开,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2020 年 1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等媒体
上分别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
会议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 14:30 在昆明市春城路 276 号公
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15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
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谢一华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 605,143,364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79.5217%。其中,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98,789,458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78.6868%;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6,353,906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0.8350%;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2,104,061 股,占贵公
司股本总额的 1.5906%,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开展
委托理财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子议案、《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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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腐钢管及热煨弯头采购运输项目(二次)因公开招标形成关联交易的议案》的
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其中关联股东对
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
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李青倩




                                                      刘      婷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