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能投: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0年3月)2020-03-20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云南能源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
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
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公司
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债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上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财务
报告;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四)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
(十五)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
(十六)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七)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八)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九)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二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
任;
(二十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
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
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
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
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
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
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
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
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
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
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
年以上。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
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
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
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十一条 涉及公司被收购、重大资产重组、证券发行、合并、分立、股份回
购、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披露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利润分配、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10 转增 8 及以上)、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
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等事项
的,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同时,按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送证券
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对于第十一条所列事项以外的内幕信息事项,公司、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应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
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有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在第一
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
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配合公司董事会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及内幕信息的公开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变更情况。
第四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将内幕信
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该内幕
信息,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六条 对于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提供
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书面告知
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涉及内幕信息范围相关业务时,应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七条 对违规披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及时自查和作出处
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所属单位 职务 登记人/
序 国 关系人/关 股东代 身份证号 联系手 通讯地 知情日 知情地 知情方式
姓 名 /与公司 /岗 知情内容 登记时
号 籍 系类型 码 码 机 址 期 点 /阶段
关系 位 间
注:获取信息时间一栏请添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或应当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