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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南能投: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0年3月)2020-03-20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
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
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有
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审计人员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
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
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
问、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
差异等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
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
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
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
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
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1)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2)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7)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或对
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更正后财务信息的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
披露规范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九条 公司在临时报告中应当披露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
    (二)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
指标;
    如果更正事项涉及公司资产重组相关业绩承诺的,还应当说明更正事项对业绩
承诺完成情况的影响;
    (三)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以
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
    如果公司对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但不能及时披露更正后经审计的
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公司应就此更正事项及时刊登“提示性公告”,并应当
在该临时公告公布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的更正后的年度报告。
    更正后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第十条 如果公司对三年以前年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更正事项对最近三年
财务报告没有影响,可以不披露相关年度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第十一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
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
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
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
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1)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第七条(1)至(4)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
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5)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
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6)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1)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
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
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
升。
    (2)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
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5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四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
达到20%以上的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
和更正公告。
    第十六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
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
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
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6、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
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
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
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
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产生差异,参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并适
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