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能投: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0年3月)2020-03-20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联系、确保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
施细则》、《公司章程》等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要
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通报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层
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
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是负有向董事
会报告重大信息的义务人,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获悉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
息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具体承办重大信息报告的具体工作。公司下
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证券事务信息
负责人,并报备公司证券事务部。
第四条 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
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
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的信息,但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的报纸
和网站。公司可以在公开披露的网站上披露经常性的相关信息,公司公开披露的信
息需经证券事务部及董事会秘书审批同意后方可对外公开。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
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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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股子公
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
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1.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
2.各子公司召开监事会并作出决议;
3.各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各子公
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4.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5.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等)、向其他方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技
术及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产生的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6.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涉及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报告:
(1)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公司的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7.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
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8.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9.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10.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11.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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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
(1)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
(1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
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按本制度第八条第 5 款的标准确认。
13.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
话等;
14.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5.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16.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17.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
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
意见;
18.公司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19.公司董事长、经理、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
变动;
20.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
购价格和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主要生产流水线连续 五个工作日停工停产等);
21.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2.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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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25.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
定信托;
26.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
2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
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
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受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
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
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向公司董事
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1)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3)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
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
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1)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
况;
(2)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
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
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4)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
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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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
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
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
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6)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先
以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传真
给公司董事会秘书,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应随后以快件方式邮寄给公司董事会秘
书。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
及各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提供资料。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
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汇报有关情况。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
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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