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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南能投: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20年3月)2020-03-20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
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执行。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
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以及是否已采取可行的补
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
断。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
务顾问(如有)应对该事项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七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被资助对象为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范围;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在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
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
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财
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
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
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
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
保等措施。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
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
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财
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章 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企
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由公司风险与审计法务部对财务管理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须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
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财务资助手
续;并负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
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
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
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
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
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
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
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
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相
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
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
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
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七)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八)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
险等所发表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九)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
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罚 责
    第十七条 违反以上规定提供财务资助,造成企业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
经济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