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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南能投: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0-04-23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 幢 3、4 层
        电话(传真):0871-63172192 邮编: 650032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伍志旭、汤昕颖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
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召开,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0 年 3
月 28 日、2020 年 4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等媒体
上分别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
会议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 14:30 在昆明市春城路 276 号公
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20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
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谢一华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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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权股份数为 518,375,864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196%。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11,789,458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2541%;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
股东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6,586,406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8655%;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2,336,561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11%,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
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
摘要》《公司董事会 2019 年工作报告》《公司监事会 2019 年工作报告》《公司 2019
年财务决算报告》《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 2020 年财务预算
报告》《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关于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开远-蒙自支线项目贷款暨云
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修
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共十三个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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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伍志旭




                                                         汤昕颖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