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能投: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0-12-16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杨杰群、李青倩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
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召开,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0 年 11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12月15日下午14:30在昆明市春城路276号
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
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谢一华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517,604,364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68.0183%。其中,出席本次
股 东 大 会 现场 会 议 的股 东 及股 东 代 理人 共 5 名, 代 表 有表 决 权股 份 数 为
511,241,958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67.1822%;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362,406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0.8361%;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1,565,061股,占贵公司
股本总额的1.5198%,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
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的议案》,该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
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杨杰群
经办律师:
李青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