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能投: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1-01-08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杨杰群、李青倩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
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召开,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月7日下午14:30在昆明市春城路276号公
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
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谢一华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604,601,864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79.4506%。其中,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98,241,958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78.6148%;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359,906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0.8358%;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1,562,561股,占贵公
司股本总额的1.5194%,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
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了《关于2021年使用部分
闲置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及其子议案,前述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关
联股东就关联事项予以回避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
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杨杰群
经办律师:
李青倩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