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能投: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31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定期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
规章制度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公司董事会
2021 年第一次定期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违规担保情况、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等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交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和要求,我们本着对
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和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现对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2020 年度,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也
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
用资金等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额
是否为
度相关 担保额 实际担保 是否履
担保对象名称 实际发生日期 担保类型 担保期 关联方
公告披 度 金额 行完毕
担保
露日期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担保额
是否为
度相关 担保额 实际担保 是否履
担保对象名称 实际发生日期 担保类型 担保期 关联方
公告披 度 金额 行完毕
担保
露日期
保证期间
2017 年 为主债务
云南省天然气有限 2017 年 03 月 连带责任
03 月 14 37,400 21,063.91 履行期届 否 否
公司 31 日 保证
日 满之日起
两年
自担保生
效日起至
借款、垫款
2017 年
红河能投天然气产 2018 年 01 月 连带责任 或其他债
12 月 02 36,608 1,626.23 否 否
业发展有限公司 18 日 保证 务履行期
日
届满之日
起另加两
年
自担保书
生效之日
起至借款
2018 年
云南省天然气安宁 2018 年 10 月 连带责任 或其他债
08 月 15 9,123 7,444.75 否 否
有限公司 10 日 保证 务到期之
日
日或垫款
之日起另
加三年
自担保书
生效之日
起至借款
2018 年
曲靖能投天然气产 2018 年 11 月 连带责任 或其他债
08 月 25 17,000 8,075.70 否 否
业发展有限公司 29 日 保证 务到期之
日
日或垫款
之日起另
加三年
主合同项
2018 年 下债务履
玉溪能投天然气产 2018 年 12 月 连带责任
08 月 15 4,200 3,147.87 行期限届 否 否
业发展有限公司 07 日 保证
日 满之日起
两年
自担保书
生效之日
2018 年 起至借款
玉溪能投天然气产 2019 年 04 月 连带责任
12 月 29 15,000 5,085.07 或其他债 否 否
业发展有限公司 16 日 保证
日 务到期之
日或垫款
之日起另
加三年
主合同项
2019 年 下债务履
曲靖能投天然气产 2019 年 06 月 连带责任
04 月 10 50,000 17,900 行期限届 否 否
业发展有限公司 14 日 保证
日 满之日起
两年
2019 年
红河能投天然气产 连带责任
12 月 07 6,900 0 否 否
业发展有限公司 保证
日
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担保额
是否为
度相关 担保额 实际担保 是否履
担保对象名称 实际发生日期 担保类型 担保期 关联方
公告披 度 金额 行完毕
担保
露日期
自担保合
同生效起
云南能投华煜天然 2018 年
2018 年 08 月 至主合同
气产业发展有限公 08 月 25 800 755.19 一般保证 否 否
26 日 债务履行
司 日
期届满之
日后两年
保证期间
为主合同
2020 年
红河能投天然气产 2020 年 04 月 连带责任 项下债务
03 月 28 23,000 1,482.23 否 否
业发展有限公司 24 日 保证 履行期限
日
届满之日
起两年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
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0.00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0.00%。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
供的担保)为 66,580.95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16.00%。
公司的对外担保均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进行的担保;无逾期对外担
保,不存在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3、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 2020 年度没有发
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违
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
营性资金往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
告》确认,公司 2020 年度合并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 23,155.84 万
元,截至 2020 年末合并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113,935.14 万元,2020 年度母公司
实现净利润 34,454.64 万元,截至 2020 年末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65,011.00
万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正常经营与长远发展的实际资金需求,2020 年度公
司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
年(2018-2020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内部控
制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也适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
需要。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
作用。《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容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 2020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能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绩效考核
制度执行,所披露的 2020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合理和真实的,
本年度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拟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
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
作期间,按计划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出具的报告公正客观的反映了公司报告期
内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本次拟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
行了事前审查,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
业务的审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
足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拟续聘信永中
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第一次定期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经核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
计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
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我们同意续聘信永
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云南省天然气文山有限公司
文山-砚山天然气支线管道工程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云南省天然气文山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本次为其文山-砚山天然气支线管道工程项目
贷款提供担保,有利于保证文山-砚山天然气支线管道工程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推动公司天然气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本次担保的内容
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的行为,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云南省天然气
有限公司本次为其全资子公司云南省天然气文山有限公司文山-砚山天然气支线
管道工程项目贷款提供担保,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新租赁准则进行的变更,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行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董事会
2021 年第一次定期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纳超洪 杨先明 和国忠
2021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