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美化工:上网1: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16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德美
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文件,了解相关说明,基于独立、客观、
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中炜化工股权的独立意见
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控股子
公司中炜化工股权的议案》,公司拟将持有的控股子公司濮阳市中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炜化工”)全部股权转让给杨小宁。公司同时向中炜化工其他股东发出《关于转
让濮阳市中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通知》。
近日,公司收到中炜化工其他股东苏红军要求行使优先受让权的通知,苏红军要求在同
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受让中炜化工增资后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鉴此,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与苏红军(以下简称“买方”)协商股权转让事宜,并拟
与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协议。本次转让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中炜化工的股权。
因中炜化工其他股东苏红军行使优先受让权,本次中炜化工全部股权的受让方变更为苏
红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本次转让中炜化工股权事项,其交易价
格参考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价值并由交易买卖各方协商
确定,定价合理,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GUO XIN
独立董事 丁海芳
独立董事 张俊良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