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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粤 水 电: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1年6月11日修改)2021-06-15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管理机构及运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总工程师、
总经济师、财务总监各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法》第 146 条、第 148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职务。如果在任总经理、副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上述情形,董事会应当在知道有
关情况发生之时,立即停止有关人员的职责,并召开董事会予以
撤换。
    第三条   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和行政管理,对董事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
    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
工作。
    第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续聘可以连任。
    第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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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总经济师、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管理人员,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和解聘;
    (八)拟订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九)批准一次 500 万元以下,1 年累计 3,000 万元以下的
银行信用贷款;
    (十)审批和签发 2,000 万元以下的财务支出或拨款;
    (十一)批准和签署 1,000 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主营业务
范围内);
    (十二)批准公司办公设备购置;批准批次或单台套价值
1,000 万元以下的生产性设备购置;
    (十三)签订 50,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合同;
    (十四)《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组织和处理公司经营管理工
作,在分管范围内向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总经理因故不能
履行职权时,根据总经理的授权代行其职权。
    第七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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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
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八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
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
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十一条   总经理应定期主持召开每月一次的总经理办公
会,参加人员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根据会议内容可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具体会务工作、会议程序等按照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总经理定期向董事长汇报工作,每年年终向董事
会述职。汇报内容包括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
工作进展情况和董事会及董事长临时授权交办的事项完成情况,
接受董事会和董事长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应监事会的要求,总经理应就相关事项向监事会
进行汇报和解释,回答监事会的质询。
    第十五条   本细则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公司其他有关规定相
抵触冲突时,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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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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