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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粤 水 电:关于收到河南省内乡至邓州高速公路土建工程№2合同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1-10-09  

                             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公告编号:临 2021-064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河南省内乡至邓州高速公路土建工程
  №2 合同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10月1日,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
院”)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豫民初34号),河南
高院在采信了鑫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诚
咨询”)的鉴定结果的基础上对本案作出判决,具体内容公
告如下:
    一、鉴定结果
    经河南高院主持摇珠确定由鑫诚咨询对本案的工程造
价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鉴定金额 500,000,583.39
元,单列项金额分别为 71,852,265.95 元(索赔第 3 项按监
理签字数量计算)、68,124,900.74 元(索赔第 3 项按监理
月报数量计算),未鉴定项 70,484,877.97 元(因现有证据
不满足鉴定条件或应由法院裁定)。河南高院认定单列项
71,852,265.95 元计入工程总造价,确认本案诉争工程价款
合计为 571,852,849.34 元。
    二、判决主要内容
    (一)南阳宛达昕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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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公告编号:临 2021-064


达昕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公司支付工
程款34,733,893.0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24日起至
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付清之日止);
    (二)宛达昕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公司退还
履约保证金32,386,829元并支付利息500,000元;
    (三)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第二
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宛达昕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三、其他说明
    公司对上述判决中宛达昕公司最终欠付的工程款金额
存有异议,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民事判决结果对
公司2021年及以后年度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四、备查文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豫民初 34
号)。
    特此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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